陕西省西安市测绘资质年底注册时间为

2024-06-18 陕西测绘资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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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测绘年度注册怎么弄啊?

是问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吧?

陕西省西安市测绘资质年底注册时间为

年度注册时间是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于每年的1月20至2月28日向上报送年度注册材料。

注册程序:

1、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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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面会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3、条件符合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4、公布注册结果。

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1、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2、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3、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4、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5、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6、单位信用情况;7、违反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8、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西安嘉明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概况,有知道的介绍下

你好

西安嘉明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简介

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测绘资质年底注册时间为,位于西安市,是一家股份制测绘企业(资质正在审办中)。公司现有技术人员20名,其中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5人,测绘技术工12人。主要业务范围为: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变形(沉降)观测与形变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竣工测量、地下管网探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公司下设财务部、经营部、技术室、作业成图、质量检验等五个部门。测绘设备有:RTK(中海达1+2)2套,全站仪(拓扑康)3台,水准仪1台,管线探测仪3台,打印机2台,电脑10台,面包车一辆,公务用车一辆。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质量之一、信誉至上、客户满意”的服务宗旨。制定陕西省西安市测绘资质年底注册时间为了相关岗位职责,公司经营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组织生产作业、产品检验、仪器设备管理、测绘资料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均有专人负责,使测绘产品质量在受控情况下有序运行。

公司在测绘生产中充分应用先进设备和先进 *** ,并取得了可喜成果。

在质量管理方面:公司建立了总经理、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项目负责人、 质检人员分工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颁布了操作规范和有关规程,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奖惩制度,实行了测绘项目质量负责制、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坚持“用户之一、信誉至上”的理念。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出发点和更大目的,切实履行合同。

本公司愿与各界同仁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师注册

你好,你的条件早已经具备报考条件了,考过后就不用担心注册的事情。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测绘师报名时间2023

2023年注册测绘师报名时间预计在7月份(参考2022年报名时间为7月22日-28日),考试时间为9月23日-24日。

2023年注册测绘师报考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学历是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的考生,有满6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学历是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专科的考生,有满8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

学历是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的考生,有满4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学历是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的考生,有满6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

学历是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的考生,有满3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学历是其他理工类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的考生,有满5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

学历是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的考生,有满2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学历是其他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的考生,有满4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

学历是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的考生,有满1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学历是其他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的考生,有满3年的测绘业务工作经验可报考。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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