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2024-05-25 陕西测绘资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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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

陕西省西安市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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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教育、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测绘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危害国家 *** 、安全和利益的地图违法行为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图,并定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六条 地图的编制、生产、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地图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无偿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数据、信息。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地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的地图内容应当完整、规范,所表示的地理信息应当准确,地图图名应当与内容相符;

(二)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

(三)地图的数学基础、综合原则、符号系统等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并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最新公布的信息标注。第十一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和地图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第十三条 公益性地图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适合大众公开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化地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协调并组织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图,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

请问测绘公司需要哪些证书?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修订)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出版地图的有什么送审?

法律分析: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法律依据:《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原没有地图审图的图书重印时补办审图号?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以及有关专业内容在地图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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