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需要到房产管理
正常来说是需要的 不备案的话 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 也还是要去房管站去要资料,关键要当地住建局没有垄断的情况下
西安:引导开发企业大力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6月2日,西安发布官方微信号发布《西安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是指加强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信息共享、流程优化,提升办事效率,各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强化过程管控,健全监督体系,指导开发企业优化施工管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购房人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实现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前沟通协调,确保“图证一致”。加强规划事中、批后监管。按照“统一标准、一次委托、成果共享”的原则持续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同时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对“交房即交证”的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专窗,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在首次登记时,一并收取开发企业的转移登记委托书和承诺,购房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开发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另外,提高登记效率,拓展办理渠道,加大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的开发力度,积极推广部门间共享使用,深度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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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指导意见》明确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时,要按楼幢标注施工许可单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具体范围。加强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监管,约束开发企业建设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由买卖双方明确责任义务,并在合同中增加办理预告登记相关条款。组织资源规划、城管、人防、水务、通信、城投等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各部门按照“同时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加快审批事项办理速度,“交房即交证”的项目,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优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办理模式,压缩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办理时限。会同大数据部门加快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开发进度,优化维修资金交存网上办理流程,推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化,并实时推送给资源规划部门。
此次的《指导意见》 针对的是西安市行政区内城六区(即未央区、灞桥区、雁塔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及辖开发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项目。
西安明确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房即交证”专窗申请,专窗收到企业申请后,倒排工期,相关审批部门加快涉及手续办理,确保实现交房即交证。2021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积极将交证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在全市逐步推广购房人在交房现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模式,努力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财产登记领域办理环节最少、办事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获得感和满意度更高的营商环境。
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