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测绘报告过期怎么办
房产证测绘报告过期没关系,还有一个实测报告。
房管局的测绘报告会先后出两个:
一个是预测报告,这时房屋还未修建起来,所以这个报告的房屋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来得出的。
另一个是实测报告,这是房屋已建成,再根据实际建成的房屋经实际测量得出。也是最终的报告,这个报告是不会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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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滞留考生衣食住行皆成难题
西安滞留考生衣食住行皆成难题
西安滞留考生衣食住行皆成难题,12月27日,为期三天的2022年陕西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已结束。考生顶风冒雪走进考场,克服压力完成考试,西安滞留考生衣食住行皆成难题。
西安滞留考生衣食住行皆成难题1
12月25日、26日是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陕西西安严峻的疫情形势,给从外地来参加考研的考生出了道大难题。如今考研已经结束,外地考生又面临着如何回去的问题。12月27日,多名在西安参加考试的考生告诉记者,他们咨询了多种离开西安的途径,但基本都行不通;目前他们仍住在酒店,有考生续住时被告知酒店暂时歇业,无奈只能拖着行李箱去找下一家。也有考生表示在饭店纷纷歇业期间,吃饭成了问题,她今天去超市时,桶面已经卖完,只好买了馒头、辣酱、酸辣粉。
12月27日晚,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发消息称,26日晚起,西安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消杀,管控措施也进一步升级。因交通管控而滞留西安的考生,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拨打相关救助电话。
河南艺考生:酒店附近超市桶面卖光
小李是河南人,报考了位于西安的院校。因为她是艺考生,只能在报考学校参加研究生考试,所以她和妈妈提前14天就来到西安备考。
考试结束后,小李母女想回河南,但到12月27日晚还没有找到办法离开。小李说,27日上午,她打电话给火车站,咨询能否坐火车走,被告知她本人持身份证、准考证和48小时的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可以乘火车,但是陪同人员需要持酒店附近街道办开具的“离陕证明”才能走。
而后,小李和妈妈去酒店所属的街道办开证明,但没办成。街道办告知她们,要等12月27日新一轮核酸检测全部做完后,根据新的通知再看情况。
小李母女担心等街道办这边有新的政策通知时,火车站那边又有什么变化。她们的担忧很快成了现实,12月27日下午,小李再打电话到火车站咨询时,被告知考生也不能乘坐火车了。
12月27日,西安全市开始新一轮的核酸检测。小李说,她上午也和妈妈去做了核酸,酒店附近街道上基本没有车,也没什么人,网约车更是很难叫到,基本没有车接单。目前她们只能住在酒店先等着。
小李说,考试前她们买的豆浆粉和水果已经吃完,外面的饭店、小吃店、便利店基本都不营业了,有外卖的更少,骑手也少,配送费也贵,很难叫外卖。
27日上午9点多,小李和妈妈去了酒店附近一家超市,发现桶面都卖光了。她们买了点饼、六七个馒头,另外还买了几桶酸辣粉和辣酱。
小李说,她们母女住的酒店一天160元钱,但生活消费比她们在河南老家高。她说,能让她们回家的话,她们还是希望赶紧回家。如果因为疫情原因实在不让回河南,也希望当地能解决她们的三餐问题。
四川考生:住的酒店突然歇业
四川籍考生赵川斌(化名)说,因为有朋友在西安考试,他就报考了西安的考点。之前陕西的政策要求是,考生14天之内不能出陕西,所以他在考研前14天来到西安,借住在朋友家。后来疫情越来越严重,他担心小区封控,就提前到考点附近的.酒店住。
赵川斌说,在西安,很多时候都要持48小时阴性核酸检测,检测报告有时出得快,有时出得慢,为了顺利考试,考试前两天,他每天都去做核酸检测,以备不时之需。
考试对于赵川斌来说挺顺利的,但他没想到,考试结束后他被迫滞留西安。他说,27日上午,身边的考生打火车站电话咨询能不能乘火车离开西安,当时给的回复是持证件和48小时阴性核酸证明可以乘车。
赵川斌算了一下,他当时的核酸结果已经快超过48小时,回到四川也要出示48小时核酸报告,他决定重新做一次核酸,等出了结果再去火车站。
做完核酸中午去酒店前台续住时,酒店工作人员告知他酒店客人少,加上防疫要求,现在要暂时歇业。
赵川斌说,听到这个消息,他不知自己该去哪儿。那时,他上一次的核酸检测报告离48小时仅剩1个小时,收拾好东西退房,再去找下一家酒店时,核酸检测报告已经过期了。他只能拖着行李坐在酒店大堂,一边用手机寻找可以订房的酒店,一边刷新着核酸检测报告的页面,希望最近一次检测能快点出结果。
他说,找其他酒店也不太顺利。附近几家酒店,打电话无人接通,打通电话的酒店距离又比较远,还不知道公共交通是否正常运营。但目前他也只能找个酒店先住下,看第二天西安是否出相关政策。“能走就走,不能走就继续等。”
除了住宿,赵川斌还面临着吃饭的问题。27日的午饭,他花了60块钱订酒店的饭菜应付了一顿,现在包里还剩有一点考试前买的零食。街边饭店大多都已经歇业,外卖也不好叫。赵川斌说,作为一个外地人,他在西安人生地不熟,虽然回到家也要检测、隔离,但他还是希望能尽快回家。
陕西安康考生:考试前一晚被退房
小周是陕西安康市人,今年是他第三次考研。他说,之所以报西安的考点,一是他之前就是在西安考的,二是有朋友在这里,考完可以聊聊天叙叙旧。
因为有疫情,担心考试前出岔子,小周也是提前赶到西安。他说,有同学考试前才准备来西安,当时西安出了政策,他们可以在当地借考,所以晚做打算的倒是不用奔波到西安了。提前赶到西安的他,现在反而被“困”。
小周说,考研前一天,他从市区到之前订好的考点附近的酒店,发现店家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以疫情防控为由把订单取消了,当时他很慌,因为第二天就要考试。他急忙联系朋友,最终订到了另外一家酒店,但等他赶到时,酒店工作人员说附近有阳性病例,不让他进去,只能无奈退房。
幸运的是,小周最后在离考点大约3公里的地方找到一家酒店住下。“还好找到了(酒店),当时真的太绝望了。”
考试还算顺利,12月26日考试结束那天,觉得太累的小周决定休息一晚,第二天回安康。
12月27日一早,小周找了几辆此前联系过的私家车,希望有车从安康来西安接他回去,但对方都拒绝了,并表示“西安来不了”。
小周又联系火车站,想确认能不能坐火车回家,但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咨询防疫办。小周说,截至12月27日下午2点多,他一直打防疫办电话,但都没有打通。“可能打电话的人太多了。”
小周说,去安康的火车只有两趟晚上10点多的,在没确定能走之前,他也不能随意买票,走不了的话还要退。不过,如果要在西安住上十几二十天,花销太大。
滞留考生们遇到的难题也得到了官方的关注。
12月27日晚,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消息称,26日晚起,西安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消杀,管控措施也进一步升级。因此,不少考生原计划的返程时间和途径不得不根据属地防控措施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已经参加工作的考生还需要向工作单位请假说明情况,这对受到影响的考生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消息还称,因交通管控而滞留西安的考生,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市、区县社会救助工作电话(号码可在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e救助”网上申请。
西安滞留考生衣食住行皆成难题2
12月27日,为期三天的2022年陕西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已结束。当晚,陕西省教育考试院以“共担风雨,共克时艰”为题寄语2022年陕西省研考考生。并提醒因交通管控而滞留西安的考生,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市、区县社会救助工作电话(号码可在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
省教育考试院表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这场考试在陕西省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特殊时期如期举行,各位考生顶风冒雪走进考场,克服压力完成考试,度过了紧张难忘的研考时光,感谢你们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寄语中说,研考虽然结束了,但快速发展的疫情形势和每天不断增长的确诊病例数,仍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威胁。26日晚上起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消杀,管控措施也进一步升级。因此,不少考生原计划的返程时间和途径不得不根据属地防控措施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已经参加工作的考生还需要向工作单位请假说明情况,这对受到影响的考生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短暂地按下暂停键,是西安应对疫情的应急举措。为了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请各位考生务必加强个人防护,积极配合居住地社区的安排,按时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严格遵守属地防控规定,为疫情防控作出自己的贡献。因交通管控而滞留西安的考生,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市、区县社会救助工作电话(号码可在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e救助”网上申请。
抗疫工作,人人有责;归途漫漫,安全之一。寄语中说,“衷心希望各位考生与我们一起共担风雨、共克时艰,祝愿各位考生保持身心健康,早日返回家园!”
27日晚,省教育考试院另外发布公告,明确考试期间开通的24小时咨询电话即日起停止接受咨询。业务咨询请在工作时段拨打陕西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大厅电话029-85221726。
西安滞留考生衣食住行皆成难题3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昨日开考,陕西省报名16.8万人,应在西安参加考试11.85万人,实际参加10.68万人,参考率90.1%,比去年全省平均值高出2.2个百分点。
华商报讯(记者赵瑞利)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昨日开考,陕西省报名16.8万人,应在西安参加考试11.85万人,实际参加10.68万人,参考率90.1%,比去年全省平均值高出2.2个百分点。
由于近期西安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12月23日起,西安市小区(村)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全城紧急制动。在陕西省委、省 *** 的坚强领导和教育部的关心指导下,2022年陕西硕士研究生考试在疫情防控大局中“逆风组考”。为实现“应考尽考”,陕西省委书记刘国中、省长赵一德多次到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检查督导、现场调度,副省长方光华、徐大彤坐镇指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和西安市成立工作专班,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24小时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因疫情带来的考场调整、考生交通、送考“上门”等难点工作,陕西省决定,12月23日至28日全省范围内持准考证或考务证的考生、考务人员和车辆予以放行;先后四次发布组考工作公告,开通15部24小时咨询电话,各考点学校开通3部以上咨询电话,受理解决考生困难问题2500多个;安排车辆2260辆,接送封控点学生2022人,到103个B、C类考生隔离酒店送考351人,为1名确诊病例设立“单人考场”;在全省每个设区市至少设置一个考点,供原考点在西安市的当地考生借考。
据了解,今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西安市内报名考生13.5万人,因疫情影响,1.98万考生在省内外地市借考,另有外省考生滞留西安借考834人,省内其他地市考生滞留西安借考2736人,203人在外省市借考,应在西安参加考试学生11.85万人,实际参加考试学生10.68万人,参考率90.1%,完成了“应考尽考”目标。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