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专用章上的有效日期是干什么的?
就是这个证书的使用期限,快到期了就要上报到国家测绘局的行官司进行复审换证。
更好要提前一段时间,因为复审换证需要的周期不短,这样不会误了单位招标项目什么的
国土测绘审核专用章是什么
国土测绘资料审查专用章。
公章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而专用章只能在单位内部使用有效。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国土是国家 *** 与 *** 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地域空间。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海洋与滩涂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各种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进行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测绘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测绘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和统一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
大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按照上海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分幅和编号;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纳入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系列。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第七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测绘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
被监督检查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八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测绘机构实施。第十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 *** 规定的办法进行。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
境外组织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第十二条 取得涉及测绘的《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核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工程勘察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涉及测绘的《工程勘察证书》后三十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测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主要仪器设备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合格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合格的,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复审手续。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 *** 、转借和出租。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测绘前按照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登记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施行。
列入国家测绘规划的项目,不再登记。
测绘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
区别如下:
1、法律效力不同。
公章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而专用章只能在单位内部使用有效。
2、规格尺寸的法律要求不一样。
公章有统一规定的法定规格、形状和尺寸,而专用章的外形和尺寸都是由单位自己规定的,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3、一般对外的有法律效力的是公章,比如单位的证明等文件。但是对于增值税发票,公章就不可以,只允许用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之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第十三条 颁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的,或者其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检机关在年检中进行的有关检查的;
3、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的;
4、主要测绘仪器的品种或者数量达不到标准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6、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颁证机关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缓期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处理,对缓期登记的不超过6个月。缓期登记期限满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能通过年检的,按不予登记处理。对不能通过年检不予进行登记的,可视其行为情节,分别采取取消其部分测绘业务范围、降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凡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向社会公告,并向工商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目和《收费许可证》。
测绘公司需要刻什么章
测绘公司需要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合同章。测绘公司在注册成功后就需要刻五枚章,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的,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合同印章用作签订商业合同。其他合同均加盖公章。法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章。发票章是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财务章是办理会计业务所需要用到的章,一个公司正常运作必须要有这五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