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

2024-05-28 上海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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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测绘资质是归哪个部门审批?

目前测绘资质是由上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

办理须知:首先得知道自己想要申请的等级和专业。2021年7月1号实施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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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知道自己想要办理什么专业之后,就看申请的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按测绘资质分级分类标准中的规定。配备人员设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介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的基本内容: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建筑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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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会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市规划局所属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测管处)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测管处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 *** 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经市人民 *** 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年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由市测管处统一汇编成册。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均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测管处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可向市测管处查阅目录。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测管处统一提供使用:

(一)按国家测绘局和上海市城市测绘规范、图式、细则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影像图;

(二)市、区、县、乡等各种行政区域的挂图、地图集、地下管线图;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座标系统测量的平面控制点成果;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高程系统测量的高程控制点成果;

(五)与上述各项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不属于前款范围的测绘成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第六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晒制全区、全县或相当于全区、全县面积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图或相应的综合管线图,必须凭用图单位公函,经市测管处批准后提供;

(二)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凭统一印制的测绘资料归口管理专用介绍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凭当地省级 ***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单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向市测管处办理转函手续;需要使用外省市专业测绘成果的,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 *** 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市测管处统一办理;

(六)本市 *** 部门或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管处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具体按国家测绘局和国家物价局发布的《测绘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条 市测管处应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对本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十的罚款或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第十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 *** 或转借。确需复制、 *** 或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 *** 、出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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