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书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12 上海测绘资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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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书怎么写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材料清单

上海市黄浦区测绘资质单位整改报告书2023(实时/更新中)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1、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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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有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附件(甲级单位一式两份,其他单位一式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住所证明(复印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9、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时交回原《测绘资格证书》正、副本

10、如原证书遗失的须有在公众媒体上的声明

11、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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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手续办理规定 1.1 加气站建设完毕,应该具备的建设手续如下: 1 前期手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批文(计委)、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 地形测量图(附带矢量化光盘,测绘单位)、 规划红线(规划局)、 地质勘察报告(勘察单位)、 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 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市建委审图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局)、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安全评价报告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环境评价报告批复(环境保护局)、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甲方申报技术监督单位)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申报技术监督单位后,提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2 后期手续: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 营业执照(工商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报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房产证等。 1.2 加气站前期手续办理程序: 1 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定及程序进行报建审批。加气站前期手续的办 理,是加气站建设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加气站后期投运手续办理的基础和保障。加气站的建设程序 加气站经营的压缩天然气是一种高压气体,因此加气站的建设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建筑,其建设过程要经过 严格的审查,施工完成初验验合格后,经过 *** 方方面面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及出具的证明。 项目立项后,CNG 加气站建设程序有: 一. 选址 公司应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市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 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的要求,初选建站地址; 1. 车用燃气管理部门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 2. 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证; 3. 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 立项 1. 车用燃气事业部向建委提出建站申请; 2. 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 3. 建委批准立项。 三. 设计 1. 初步设计前,车用燃气事业部向设计院提供资料: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 水电、气源资料、设备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定报告、安全影响评定报告和其他一些相关资料。 2. 设计院做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平面图、单体结构、设备配置、工程水电工艺初设、建筑效果 图、图纸说明以及补充说明;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其他一些规范;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 符合标准要求。 3. 初设审查:车用燃气事业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评、设计院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4. 车用燃气事业部、建委及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5. 施工图设计:设计院据此设计 CNG 加气站工艺设计,总图、建筑、结构、水电、给排水、暖通设计, 并出具施工蓝图。 四. 报建 1. 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安评办理安全证书; 2. 初设总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环保、安评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进行勘测划线; 3. 规划办理规划许可证、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 建设 1. 办理土建、安装、水电供应、监理招标,签订合同; 2. 到质检部门办理质检委托书; 3. 到建委办理合同签证; 4. 组织施工。 六. 验收 1. 进行工程质检,出具质检报告; 2. 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具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 防静电检测报告、在安评部门办理安全评定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 3. 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 4. 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检验校定,并出具计量使用许可证; 5. 员工到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书; 6. 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 7. 综合验收前,车用燃气事业部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 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8. 车用燃气事业部主持,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评、质监、设计院参加竣工验收; 9. 车用燃气事业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明; 10. 投产运营。 之一节 加气站项目建设流程 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有自己的项目建设流程,加气站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项目建设流程,其具体流程 见下表: 加气站项目建设流程表 序号 1 2 3 4 5 6 项目流程 规划意见 环评影响报告表 岩土勘探 实测现状地形图 施工图设计 负责单位 市规划局 环评资质单位 勘探资质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 **工程有限公司 国土资源局 取得文件批复名称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规划意见通知书 岩土勘探报告书 实测地形图 *** 施工图纸 岩土勘探报告书 实测地形图 投资单位委托书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意见 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可 研报告 实测地形图 备注(送交负责单位文书 项目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 投资报送请示 总平面布置图 (包括光碟) 投资单位委托书 建设项目投资审核 投资或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立项批复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修正)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会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 *** 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经市人民 *** 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年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由市测管办统一汇编成册。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均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测管办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可向市测管办查阅目录。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测管办统一提供使用:

(一)按国家测绘局和上海市城市测绘规范、图式、细则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影像图;

(二)市、区、县、乡等各种行政区域的挂图、地图集、地下管线图;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座标系统测量的平面控制点成果;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高程系统测量的高程控制点成果;

(五)与上述各项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不属于前款范围的测绘成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第六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晒制全区、全县或相当于全区、全县面积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图或相应的综合管线图,必须凭用图单位公函,经市测管办批准后提供;

(二)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凭统一印制的测绘资料归口管理专用介绍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凭当地省级 ***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单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向市测管办办理转函手续;需要使用外省市专业测绘成果的,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 *** 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市测管办统一办理;

(六)本市 *** 部门或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管办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测管办应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对本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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