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有哪些
买房子的人都知道,房屋面积是计算房产价格的基础,是构成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在房价这么高昂的当今房地产市场,房屋面积差一点点就会极大地影响购房者的荷包。那么在上海,房屋面积是由哪些机构来进行测算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上海市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有哪些
1.机构: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地址:崂山西路201号6楼。
2.机构: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莘庄镇雅致路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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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构:闵行区修测定界队,地址:莘庄镇莘潭路384号。
4.机构: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崂山西路201号。
5.机构:浦东新区土地勘测定界队,地址:复兴中路1331号。
6.机构: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南丹东路161号115室。
7.机构: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定西路1308号。
8.机构: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勘测队),地址:长宁路1488弄29号。
9.机构:卢湾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地址:陕西南路271弄53号。
10.机构: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地址:东体育会路359号。
11.机构: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测绘部),地址:中山北路2930号。
12.机构:杨浦区房地产测绘所,地址:周家嘴路3215号。
13.机构:南汇区土地局建设用地事务所,地址:惠南镇振中路2幢3号。
14.机构:青浦区房地产测绘所,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111号。
15.机构:奉贤区房地产测绘所,地址:南桥镇南亭路1号。
16.机构:崇明县房地产登记处,地址:城桥镇新崇北路398号。
17.机构: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维修应急中心,地址:松江镇中山中路。
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上海市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需要了解更多的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资讯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的其它相关介绍信息。
上海市办理测绘资质是归哪个部门审批?
目前测绘资质是由上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
办理须知:首先得知道自己想要申请的等级和专业。2021年7月1号实施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知道自己想要办理什么专业之后,就看申请的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按测绘资质分级分类标准中的规定。配备人员设备。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