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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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丁级升丙级的条件
资质升级牵涉到多个方面,具体包含:
一)注册资金;
二)硬件、设备;
三)人员;
四)办公面积;
五)运营情况、质量管理等。
2009年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对丙级要求如下:
一)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仪器和硬件:仅说工程测量方向的,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A1以上幅面绘图仪1台。
三)人员要求:仅说工程测量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其它方向可查询一下。
四)办公面积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五)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在档案保密方面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业绩方面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前面四个一般都是硬指标,最后一个各个地方有所不同。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海洋与滩涂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各种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进行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测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测绘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测绘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和统一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技术标准。
大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按照上海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分幅和编号;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纳入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系列。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第七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测绘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
被监督检查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八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测绘机构实施。第十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 *** 规定的办法进行。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
境外组织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第十二条 取得涉及测绘的《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核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工程勘察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涉及测绘的《工程勘察证书》后三十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测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主要仪器设备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合格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合格的,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复审手续。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 *** 、转借和出租。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测绘前按照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登记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施行。
列入国家测绘规划的项目,不再登记。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修正)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会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 *** 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经市人民 *** 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年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由市测管办统一汇编成册。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均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测管办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可向市测管办查阅目录。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测管办统一提供使用:
(一)按国家测绘局和上海市城市测绘规范、图式、细则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影像图;
(二)市、区、县、乡等各种行政区域的挂图、地图集、地下管线图;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座标系统测量的平面控制点成果;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高程系统测量的高程控制点成果;
(五)与上述各项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不属于前款范围的测绘成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第六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晒制全区、全县或相当于全区、全县面积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图或相应的综合管线图,必须凭用图单位公函,经市测管办批准后提供;
(二)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凭统一印制的测绘资料归口管理专用介绍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凭当地省级 ***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单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向市测管办办理转函手续;需要使用外省市专业测绘成果的,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 *** 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市测管办统一办理;
(六)本市 *** 部门或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管办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测管办应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对本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