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管理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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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一、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二、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四、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l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更低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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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主要依据企业净资产、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工程业绩进行划分。比如一级资质要求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企业工程业绩方面要求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的建筑工程2项。鉴于篇幅有限,这里不再就二级资质标准和三级资质标准展开讲述,大家可以参考住建部颁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更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进一步了解。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更低等级资质。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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