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管理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05-30 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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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管理办法,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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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亮点,读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3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针对工程总承包实务中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对于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处理各方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作为总承包企业及其法务、顾问律师抓拄八个亮点,可以快速读懂《管理办法》。

亮点一、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者设计、施工(DB)等阶段总承包。《管理办法》没有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发包人控制投资额度、承包人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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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二、规定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应具备的不同条件

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实质条件: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较之前相关规定更加简洁,便于操作。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行政手续条件:

1、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2、 *** 投资项目(是指“ ***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见《 *** 投资条例》的规定):

A: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 ***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亮点 三、提高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一)应具备“双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管理办法》否定了此前由设计单位(仅有设计资质)或由施工单位(仅有施工资质)单独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做法。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么是取得“双资质”的单位,要么组成联合体进行总承包。

为了解决目前部分大型设计公司或施工企业不具备“双资质”的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互认”。

(二)应具备相应的实质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亮点 四、明确了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回避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不能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主要是指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 *** 单位。

(二)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参与投标,并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办法》规定: *** 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 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以上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

亮点 五、规定了建设方应承担的风险,从而倡导合理分担风险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是为了避免出现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工程总承包方。但《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上风险分担原则只是一个指导性规定,并无强制的法律效力,双方风险的分担最终要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内容为准。《管理办法》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亮点 六、明确了不同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

《管理办法》分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二) *** 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式不是强制性条款。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总价合同实际为“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当物价指数上涨,施工单位吃亏;当物价指数下,建设单位吃亏,双方都应有“风险共担”的意识。对于 *** 投资项目的价格形式不再做倾向性意见,更符合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亮点七:强化了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的条件和能力

《管理办法》改变了之前按设计或施工分阶段的管理体系。没有工程总承包的特定组织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采购深度融合优势,《管理办法》强化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的责任以及项目经理的条件: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保护管理等综合管理能力。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类拟的执业经历和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管理办法》对于项目经理的任职的四个条件是强制性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亮点八、填补了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法律责任的盲区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主体分别进行了规定,即各责任单位仅对本单位资质范围内实施的设计、施工等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的责任,并无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过程承担法律责任。而《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上规定,打破了设计方或施工方各管一段、各担各责的规定,在涉及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处罚时,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追责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管理办法》总结了工程总承包实践当中一些成功经验,也创新了一些新的制度。《管理办法》为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第九条 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专项工程;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六)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七)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 *** 。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全文内容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七条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第九条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三章 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许可原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企业资质许可程序

之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

(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 [企业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

(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

(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 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 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节 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受理与初审] 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 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五节 变更

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 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补资质证书资料]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资质等级限制] 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更高为乙级;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施工类资质为更低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增项资质,按实际达到标准审批。

第三十九条 [考核方式] 企业同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的两个以上类型企业资质时,其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条 [专业人员注册] 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层级监督]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建设工程活动工作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异地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结果抄告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资质审批部门举报、投诉,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撤回其资质,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弄虚作假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费用] 资质审批部门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 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企业资质。

第五十七条 [例外条款]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发布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管理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审批第五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六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5份、申报二、三、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七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之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第八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第九条 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更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之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 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第十二条 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1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二、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如下:

之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 *** 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 ***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更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更高投标限价或者更高投标限价的计算 *** 。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 *** 单位。

*** 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 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 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 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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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的最后一天,一则重磅消息为建筑行业送来了新年“大礼”: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靴子”终于落地。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重新定义了工程总承包,即设计、施工及采购一家全包才叫“总”,分而治之则不是“总”。尤其确立了我国工程总承包新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业内专家分析,未来将引发设计施工行业兼并大潮,“合”是未来大势所趋。

本次文件发布的影响力在行业内持续发酵,其中以“工程总承包实施双资质”为主题入选2019年度工程设计行业十大事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也就是农历春节过后即落地,留给企业准备和过渡的时间并不多,目前已有机构开始组织相关培训。

━━━━重新定义“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早在1984年,工程设计企业就开始了工程总承包的实践,不过集中在工业工程领域,尤其是化工、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建筑领域的总承包还是在国务院19号文《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下发之后,尤其是2016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工程总承包市场才重新活跃起来。

据行业统计报告显示,从2014年到2018年,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营业额和新签合同额逐年增加,平均复合增长率近30%,工程总承包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递增,从2014年的34.6%增加到2018年的50.2%。

业内资深人士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之前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基本是工程设计企业“一枝独秀”,房屋建筑领域是在鼓励 *** 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包模式后才开启设计、施工同台竞争的局面。

实际上,工程设计企业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进行的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确切地说是“设计管理模式”,设计管理模式的本质是“设计+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而不是“设计+施工”总承包。

随着工程总承包被明确定义“设计+施工”,因此专家预测,2020年必将是建筑业变革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会成为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元年,工程设计企业可能会转型成为工程咨询的核心力量,施工单位会转成工程总承包的核心力量。

━━━━设计、施工“双资质”时代来临

要做工程总承包,必须拥有设计、施工“双资质”,这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被明确,被业界热议的也集中在下面两个条款: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上述条款赋予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具有同等业务延伸的权力,即设计单位可以向下游施工延伸,施工企业可以向上游设计延伸,但现实情况可能对工程设计企业不利。

据不完全统计,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共有7000多家,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占到十分之一近700家,并且大部分已申请了甲级设计资质,至少已具备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条件。而设计院则不同,只有极少的设计企业有少量的施工力量储备,或收购了施工二级、一级资质企业。

虽然本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出“设计、施工”资质可以互认,但必须符合企业资质条件。众所周知,施工企业是重资产行业,有极其严格的标准,目前看大多数设计企业欲通过审批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成功率较低;另外虽然兼并施工企业是一个快捷路径,但“蛇吞象”难度极大。

施工向上游延伸则不同,设计企业是轻资产行业,施工企业通过兼并设计企业获得资质较容易,而且不少施工企业就有设计资质和人员。

一位业内做装配式钢结构的大型施工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目前他们很多装配式项目都采用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双资质是一个很好的方向,目前我们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正在申报特级,同时也正在升级甲级建筑设计资质”。

未来行业也有一个预判,2020年是强基建保增长之年,建筑行业必将又迎来新一轮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兼并大潮,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企业多元化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绝大多数工程设计企业或许会退出工程总承包市场,从而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力量。

━━━━2020年EPC发展之路

什么样的项目适合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是否必须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提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而在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则要求“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 *** 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与之前相比,针对装配式建筑并没有强制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意思。在此之前国务院、住建部以及各地相关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 *** 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还有些省份提出未来50%的项目都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相比之下,体现了政策导向希望通过工程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是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并且目前国内外很多装配式建筑项目都是采用EPC模式。住建部原总工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宜明提出装配式建筑“一体两翼”协同发展思路中,“两翼”就指的是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承建装配式建筑和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一体化设计。

上述业内做装配式钢结构的大型施工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他们将重点推进装配式建筑与EPC、BIM的深度融合发展。

按照目前要求来看,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对设计、采购、施工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BIM等技术手段对项目运行全过程的精细化管控变成了必须实施的工作,可以预测之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更有动力采用新技术来提升利润。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是终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设计企业还是施工企业,都要放大自己的格局,积极应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工程建造质量。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管理办法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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