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总承包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施工总承包资质有效期几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 2、八个亮点,读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 3、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 4、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 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你了解多少?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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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更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 *** 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装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 *** 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个亮点,读懂《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3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针对工程总承包实务中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对于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处理各方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作为总承包企业及其法务、顾问律师抓拄八个亮点,可以快速读懂《管理办法》。
亮点一、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者设计、施工(DB)等阶段总承包。《管理办法》没有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发包人控制投资额度、承包人控制工程造价。
亮点 二、规定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应具备的不同条件
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实质条件: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较之前相关规定更加简洁,便于操作。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行政手续条件:
1、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2、 *** 投资项目(是指“ ***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见《 *** 投资条例》的规定):
A: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 ***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亮点 三、提高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一)应具备“双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管理办法》否定了此前由设计单位(仅有设计资质)或由施工单位(仅有施工资质)单独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做法。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么是取得“双资质”的单位,要么组成联合体进行总承包。
为了解决目前部分大型设计公司或施工企业不具备“双资质”的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互认”。
(二)应具备相应的实质条件。《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亮点 四、明确了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回避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不能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主要是指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 *** 单位。
(二)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参与投标,并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办法》规定: *** 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 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以上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
亮点 五、规定了建设方应承担的风险,从而倡导合理分担风险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是为了避免出现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工程总承包方。但《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上风险分担原则只是一个指导性规定,并无强制的法律效力,双方风险的分担最终要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内容为准。《管理办法》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亮点 六、明确了不同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
《管理办法》分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二) *** 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式不是强制性条款。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总价合同实际为“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当物价指数上涨,施工单位吃亏;当物价指数下,建设单位吃亏,双方都应有“风险共担”的意识。对于 *** 投资项目的价格形式不再做倾向性意见,更符合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亮点七:强化了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的条件和能力
《管理办法》改变了之前按设计或施工分阶段的管理体系。没有工程总承包的特定组织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施工采购深度融合优势,《管理办法》强化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的责任以及项目经理的条件: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保护管理等综合管理能力。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类拟的执业经历和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管理办法》对于项目经理的任职的四个条件是强制性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亮点八、填补了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法律责任的盲区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主体分别进行了规定,即各责任单位仅对本单位资质范围内实施的设计、施工等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的责任,并无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过程承担法律责任。而《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上规定,打破了设计方或施工方各管一段、各担各责的规定,在涉及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处罚时,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追责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管理办法》总结了工程总承包实践当中一些成功经验,也创新了一些新的制度。《管理办法》为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建部正式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的最后一天,一则重磅消息为建筑行业送来了新年“大礼”: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靴子”终于落地。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重新定义了工程总承包,即设计、施工及采购一家全包才叫“总”,分而治之则不是“总”。尤其确立了我国工程总承包新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业内专家分析,未来将引发设计施工行业兼并大潮,“合”是未来大势所趋。
本次文件发布的影响力在行业内持续发酵,其中以“工程总承包实施双资质”为主题入选2019年度工程设计行业十大事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也就是农历春节过后即落地,留给企业准备和过渡的时间并不多,目前已有机构开始组织相关培训。
━━━━重新定义“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早在1984年,工程设计企业就开始了工程总承包的实践,不过集中在工业工程领域,尤其是化工、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建筑领域的总承包还是在国务院19号文《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下发之后,尤其是2016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工程总承包市场才重新活跃起来。
据行业统计报告显示,从2014年到2018年,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营业额和新签合同额逐年增加,平均复合增长率近30%,工程总承包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递增,从2014年的34.6%增加到2018年的50.2%。
业内资深人士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之前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基本是工程设计企业“一枝独秀”,房屋建筑领域是在鼓励 *** 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包模式后才开启设计、施工同台竞争的局面。
实际上,工程设计企业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进行的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确切地说是“设计管理模式”,设计管理模式的本质是“设计+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而不是“设计+施工”总承包。
随着工程总承包被明确定义“设计+施工”,因此专家预测,2020年必将是建筑业变革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会成为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元年,工程设计企业可能会转型成为工程咨询的核心力量,施工单位会转成工程总承包的核心力量。
━━━━设计、施工“双资质”时代来临
要做工程总承包,必须拥有设计、施工“双资质”,这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被明确,被业界热议的也集中在下面两个条款: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上述条款赋予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具有同等业务延伸的权力,即设计单位可以向下游施工延伸,施工企业可以向上游设计延伸,但现实情况可能对工程设计企业不利。
据不完全统计,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共有7000多家,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占到十分之一近700家,并且大部分已申请了甲级设计资质,至少已具备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条件。而设计院则不同,只有极少的设计企业有少量的施工力量储备,或收购了施工二级、一级资质企业。
虽然本次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出“设计、施工”资质可以互认,但必须符合企业资质条件。众所周知,施工企业是重资产行业,有极其严格的标准,目前看大多数设计企业欲通过审批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成功率较低;另外虽然兼并施工企业是一个快捷路径,但“蛇吞象”难度极大。
施工向上游延伸则不同,设计企业是轻资产行业,施工企业通过兼并设计企业获得资质较容易,而且不少施工企业就有设计资质和人员。
一位业内做装配式钢结构的大型施工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目前他们很多装配式项目都采用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双资质是一个很好的方向,目前我们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正在申报特级,同时也正在升级甲级建筑设计资质”。
未来行业也有一个预判,2020年是强基建保增长之年,建筑行业必将又迎来新一轮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兼并大潮,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企业多元化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绝大多数工程设计企业或许会退出工程总承包市场,从而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力量。
━━━━2020年EPC发展之路
什么样的项目适合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是否必须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提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而在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则要求“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 *** 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与之前相比,针对装配式建筑并没有强制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意思。在此之前国务院、住建部以及各地相关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 *** 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还有些省份提出未来50%的项目都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相比之下,体现了政策导向希望通过工程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是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并且目前国内外很多装配式建筑项目都是采用EPC模式。住建部原总工程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宜明提出装配式建筑“一体两翼”协同发展思路中,“两翼”就指的是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承建装配式建筑和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一体化设计。
上述业内做装配式钢结构的大型施工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他们将重点推进装配式建筑与EPC、BIM的深度融合发展。
按照目前要求来看,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对设计、采购、施工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BIM等技术手段对项目运行全过程的精细化管控变成了必须实施的工作,可以预测之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更有动力采用新技术来提升利润。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是终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设计企业还是施工企业,都要放大自己的格局,积极应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工程建造质量。
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建筑行业的十大关键词,与你息息相关!-工保网
1、装配式建筑加速发展
2020年,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及各个方舱医院的快速落成,引得国外震惊和热议。
中国快速组织力量和高效施工体现了硬核的中国建造能力,之所以创造这样的奇迹,装配式技术在其中尤为关键。
装配式建筑具有模块化、定制化、高效化、绿色化特点。
火神山医院利用当地施I单位的现有库存,用集装箱进行模块化拼装成一个个病房,针对有特殊高要求的ICU等场地采用轻钢结构加钢制复合板结构,大大地加快了医院的建造进度。
这次疫情也给建筑业带来深刻的启示,紧急时刻只有装配式建筑能做到如此快速的建造。未来在政策和环境的双重作用下,装配式建筑将不断的成熟,行业接受度也会越来越高。
2、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3、监理工程师考试改革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 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之前取得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效用不变 。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 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效用等同 。
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l 参加 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 成绩有效期顺延 ,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l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l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个专业类别。
l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l 考试成绩实行 4年为一个周期 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l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 免考基础科目 。
l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4、农民工工资保障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5、二建考试延期
受疫情影响,原定于在5月30、31日举行的二建考试延期举行,具体时间暂未公布,此举无疑打乱了不少考生的复习计划,也让很多原本不打算参加二建考试的人加入到了备考行列中,但是总的来说对大家还是有一些好处:
1. 复习时间增多
尤其是对上班族来说,有更多时间去攻克二建考试中的疑难点。
2. 更好的进行职业规划
疫情推迟了多个省市的二建考试,报名工作也相应推迟,大家也有了更多时间,去认真思考自己的职业规划,选定自己要考的实务科目。
6、工程造价改革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1.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l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 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 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
l 因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
l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 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l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2.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l 鼓励 施工单位 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 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的单位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l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 , 可以直接申请 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 一级资质。
3. 招投标:
l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l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 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l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更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更高投标限价或者更高投标限价的计算 *** 。
4. 关于合同:
l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l *** 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l 采用 总价合同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
l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 *** 。
5. 项目经理:
l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 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l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7、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协同发展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敲定。
10个关键词: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要求施工单位对 *** 投资项目垫资的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 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9、企业资质改革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改革后: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施工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1. 建筑资质类别的变化,建筑资质已经取消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之分、取消了数量限制、打破资质序列的变化,企业可以自由申请资质,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2. 资质标准主要指标的变化,针对目前空壳化严重现象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了项目业绩等具体指标、添加对现场经理和关键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3. 施工资质范围的变更,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承接范围不在于注册资金挂钩;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简化建筑资质。虽然在政策的实际实施中有些困难,但对于具有良好信用额度的建筑企业来说,放宽其业务范围无疑是一项技术和财务挑战,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
10、电子化证书普及
虽然2019年就已经有一些省市发放了二建电子证书,但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许多相关工作都转移到了线上开展,一级建造师也有了自己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的办理省时省力,查询起来方便快捷,有效减少了假证现象的产生,电子化证书未来会成为建筑行业的一大趋势。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你了解多少?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 *** 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更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备注: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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