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作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筑一级总承包资质可以干什么工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是什么意思
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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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5]154号文件已取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 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什么是一级总承包企业?它的业务是什么?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全文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更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 、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建筑企业施工承包资质有哪些作用?
资质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性是不必多说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是建设单位的有力的一个资格证明,很明显,企业的资产、人员以及业绩要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相对直观的判断,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资质并不容易,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导致资质办理不成功,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承包资质方面的作用有哪些。
1、简化企业招投标的流程
目前,建设项目的资质审查是企业参与招投标的前提条件,审查内容与施工企业资质基本相同,强调项目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基本不考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结果。而且,在短期招标项目中,不可能对建筑行业的业绩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企业的装备、认证、可信度等,实际效果不理想。但是,一些项目业主和招标 *** 机构不仅要保留投标资质审查,还要使资质审查过程独立作为评标的前置环节,使投标过程更加复杂,花费的周期更长,对建筑项目的投标资质审查程序有重复审查等问题。
建筑企业通过资质审查表明,公司有资源来组织相应规模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人员、技术和资源管理能力的建设。在项目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直接使用资质审查结果而不是资审环节,可以直接减少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的时间和资金,达到提高投标效率,减少招标成本的目的,解决当前企业招标周期长效率低下和成本过高等问题。
2、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资质审查的内容应该是建筑企业发展的规范目标,它可以指导施工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建设、基本生产要素管理、建设生产管理、技术进步等,为建筑产品结构的质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建设市场的根基
建筑市场建设的来源建筑市场建设涉及工程项目招标、总包分包转包、设备租赁管理、建筑材料采购管理等方面,加强施工企业管理是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根基。项目招标、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采购和租赁、建筑实体质量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主体都是建筑企业。
以建筑工程设备为例:建筑企业是建筑设备的最终用户,无论设备租赁市场发生什么,建筑企业的设备管理是建筑设备进入建筑市场的门户,施工企业必须加强设备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的设备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靠的施工现场设备管理系统,配备合格的机务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施工设备的水平,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企业施工时一定要办理施工资质的,不申请建筑承包资质的企业并不遥远,建筑业的发展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建筑公司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拥有硬实力的证明。
施工企业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各自能够承揽业务的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扩展资料:
施工企业国际上通称承包商,按承包工程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活动的智力密集型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及工程建设咨询等。
(二)施工承包企业
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它应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三)专项分包企业
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专项分包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在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管理下进行专项工程分包,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施工企业在组织建筑工程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活动和物化劳动,消耗在建筑安装工程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构成了该工程的生产费用。通过成本指标,可以发现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缺点和薄弱环节,以便总结经验,克服缺点,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实施成本控制不断降低工程成本是增加施工企业和社会的积累的源泉。在预算造价已定的条件下,成本越低,企业的利润就越多,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改善施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职工的生活条件。实行利税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组成企业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各种基金。
这些基金除了发展企业生产外,还改善了生产条件和职工福利。降低工程成本是增加施工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降低工程成本对节约投资增加企业积累提高职工收益都有利,因此必须重视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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