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挂*合同的信息

2024-06-09 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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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施工总承包资质 *** 合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如何认定工程挂*行为

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

(1)挂*人通常以被挂*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人与被挂*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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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挂*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情形。

扩展资料: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挂*

建筑行业己挂*有资质公司出了工伤责任划定办法

答:按照当初签订的挂*合同执行。一般来说,挂*单位只是按工程总价收取一定的挂*费用,出了工伤可以协助处理,但一切费用由挂*公司承担。

一、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类型被认定为挂*:

1)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挂*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

1、挂*合同是无效合同。《建筑法》已对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挂*人与被挂*企业之间的“挂*”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纠纷时,对于挂*人与被挂*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挂*合同的信息

工程挂*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挂*行为? “挂*”,即所谓“企业挂*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人。更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工程挂*的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行为。 3、挂*合法吗? 《建筑法》已对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工程挂*的法律责任 (1)更高院 更高院2004年14号《司法解释》不是很明确具体。该解释没有使用“挂*”术语,第四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表述。“挂*”行为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大量的对外采购、租赁、借贷等商事责任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14号解释第2条规定明确,总包、分包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

建筑工程能挂*建筑公司吗?

可以。《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施工总承包资质 *** 合同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 *** 合同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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