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 *** 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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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可以挂*吗?
可以。很多的施工工地都是挂*的打施工企业的资质。不过要收你挂*费,一般是按百分点算,1-5个点不等。
“挂*”,即所谓“企业挂*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人。更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施工资质挂*有风险吗
之一
《建筑法》已对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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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挂*人与被挂*企业之间的“挂*”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纠纷时,对于挂*人与被挂*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挂*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之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四
民诉法解释规定:挂*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更高法对挂*行为的否定态度。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人和被挂*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人和被挂*人为共同诉讼人。以挂*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人和被挂*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人和被挂*人为共同诉讼人。
工程资质设立分公司
工程资质加盟是鉴于挂*的基础上开发出一个全新合法合规的模式,是在施工方或户籍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在全国办理分公司,分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财务,独立账户。分公司独立投标接工程,开发票报税也很方便,成功加盟后,分公司共享总公司资质、安许、八大员以及建造师。就目前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挂*行为,资质加盟是现在工程行业首选的方式。
一级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二级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里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
三级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施工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特种工程(钢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加盟有三大优势:
1.资金安全性,分公司独立银行账户,所有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户不走总公司的账,资金安全有保障。
2.开发票便捷:分公司在您当地税务局有一整套开发票合法手续,自己选择税种省心省时间还可以合理避税。
3.省挂*费,只收取加盟费,合同期内承接多少工程,承接多大工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资质挂*是不是违法的,那可以进行资质加盟合作吗?
是的,资质挂*是违法的。一般来说,资质是一个企业的实力的象征,也是承包项目的前提条件,但是企业想要办理建筑设计资质并非说说那么简单,从资质资质标准内容中就可以感受到办理难度之大:企业资产需达到规定资质,配备人员需满足数量及种类,高级资质对于企业业绩还有所要求。就目前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挂*行为,资质合作是现在工程行业首选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可行的,至于你说的开设分公司办事处就是更好的方式了。
挂*其他建筑设计院得多少资金啊?还需要自己注册一个公司名吗?
挂*一个其他的设计院不需要资金,就是用他们的资质,就是有活了该他们的章,用他们的图签,但是得给他们20%的设计费(含税),需要自己自己注册一个公司名。
自己注册公司,得弄个甲级,注册资金500万,而且还得找3个一级注册建筑师,3个一级注册结构师,水暖电一级注册各一个,前提是你自己注册的话的有活,有关系。如果没有还是用别人的资质。
相关法律:
之一
《建筑法》已对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
挂*人与被挂*企业之间的“挂*”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纠纷时,对于挂*人与被挂*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挂*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之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建设工程资质挂*有什么特点?
建设工程资质挂*的特点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资质挂*已经成为业内的潜规则。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种经营行为的出现都是现实的需要。下面我们就把实践中资质挂*的特点归纳如下。 之一:挂*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第二:被挂*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人进行合作。 第三:被挂*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企业名义缴纳。 第四:挂*人需向被挂*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 一旦被挂*的施工企业与挂*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人自负盈亏。 第五:挂*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这表明就与被挂*方的关系来讲,挂*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挂*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它对工程进行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工程施工,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第六:挂*方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司法实践中挂*方多为个人、合伙、资质差的建筑企业。除企业外大多没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没有稳定的施工队伍。即使是建筑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信独立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挂*一方在对外时往往以被挂*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比如前文所述及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工程驻工地代表等等。这种外化的表象特征容易使人误认为挂*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内部的承包关系或是委托 *** 关系。且在审判实务中也常有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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