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施工总承包单位吊销资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应当吊销建设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的情形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东莞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
- 2、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 3、业主、总包对分包是否有罚款权,对其罚款是否违法?
- 4、非法承包工程罪的量刑标准
- 5、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施工企业的资质?
东莞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
9月27日, 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下半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专项检查至10月30日止,意在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涉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 *** 信息公示制度等;合同履约情况,涉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发包与承包情况,涉及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问题。
检查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日起至10月14日为自查阶段,10月15日至30日为抽查阶段。
参建单位自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程的发承包行为,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作业单位等参建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开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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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部门自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联合属地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提前三天通知项目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备检材料,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特别要对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低、工期严重滞后、质量安全隐患多、工人工资纠纷多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建立项目台账,对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在自查过程中,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抽查阶段,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组成工作组,实地抽查在建工程。
在实地抽查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保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不良行为扣分处理;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对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程序予以深挖细查。对已查实的发承包违法行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等。
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 *** 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业主、总包对分包是否有罚款权,对其罚款是否违法?
违法。在承包合同里,当事人无论是总承包人、分包人还是业主,相互间都是平等的,业主、总承包人不能享有罚款的权利。如果分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直接和发包单位签定合同的单位是总包单位。 和总包单位签定合同的是分包单位。发包方相当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在招标文件起草时就要充分考虑好总分包的关系,碰到问题如何解决的程序,总分包的义务与权力等。工程施工中,按总分包协议办,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只要有足够的预见性,严格依法办事,总分包的关系处理就易如反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当事人时,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对当事人一方进行罚款等违法操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进度、质量、安全标准。以及由此的处罚措施?如果没有,其没有权利处罚,只能依据由于进度、质量、安全不符合标准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总承包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非法承包工程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1.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3.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施工企业的资质?
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
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
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吊销资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应当吊销建设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的情形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吊销资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