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黔南州建筑施工资质总承包,以及黔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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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 2、贵州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 3、黔南州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 4、黔南州建筑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 5、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是2000-03-15在贵州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安邦华城第17栋一层1-8号。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2728722113891N,企业法人李正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章程、协议、申请书记载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施工(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贰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路桥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港口码头工程施工;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开发及治理工程施工;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建材、五交化、日用百货销售。)。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06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0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4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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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贵州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2018-11-06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斗篷山路173号天源大厦四楼。
贵州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2701MA6HBQRL8T,企业法人荣振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实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批发兼零售:供水设备、光伏发电设备、空调智能设备、节能设备、消防器材、电力设备、管道设备、机电设备、交通设施、体育设备、音响设备、教学设备及仪器、五金交电、太阳能路灯、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窗帘布、各类灯饰及配件、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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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黔南州人民 *** 令
(第27号)
《黔南州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1日州人民 *** 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向红琼
2016年6月21日
黔南州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研究,黔南州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1项,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3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125项。
各县(市)、各州直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 *** 职能。同时,不断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 ***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州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州人民 *** 于2013年10月13日下发的第24号 *** 令,已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第24号 *** 令与本 *** 令不一致的,以此令为准。
附件1
黔南州人民 *** 决定取消的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1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1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审查州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有效开发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71号)2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4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5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州水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州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7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9台湾居民签注签发州公安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0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州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在射电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有影响的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审批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黔南分局《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人民 *** 令第95号)
附件2
黔南州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共计31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设定依据下放后的实施机关1婚前保健人员执业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条例》 《省人民 *** 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38 号)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执业医师注册、变更许可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4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国务院决定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县(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体广电局)5法规汇编正式出版核准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县(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体广电局)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州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县(市)司法局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绿化条例》 《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64号)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市管理部门8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核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企、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55号)县(市)市场监管局1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县(市)市场监管局1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权限内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贵州省人民 *** 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
黔南州建筑设计研究院怎么样?
黔南州建筑设计研究院是2010-11-18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枣园小区。
黔南州建筑设计研究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2701565015162T,企业法人莫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黔南州建筑设计研究院的经营范围是:(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67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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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州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城镇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第四条 州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第五条 县(市)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第六条 鼓励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带资到城镇安家落户,推动城市化进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作重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由县(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提出布局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 *** 批准。第十一条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建筑造型、风格、色彩应体现民族特色。
城区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旧城住宅改造的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度与间距之比,面对面不小于1: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第十三条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按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厕,其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 *** 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第三章 市政与公用事业第十五条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进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单位或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移动附属设施的,须报经县(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期限恢复和归还,不能恢复的应支付改造更新费用。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第十八条 凡在城镇经营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县(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质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第十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设施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各项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中心区不低于10%,中心区外不低于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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