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24-05-11 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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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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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 *** 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5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8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2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


       特级资质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二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三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和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吨级以下船闸和5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12万平方米或内河7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更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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