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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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之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第八条 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第九条 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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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甲级设计院(列表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经四路183号 6919121
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经四路181号 (0531) 6921270
济南铁路局勘测设计院 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6910839-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四号 0531-7913016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53# 2704205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济南市历山路59号 6942160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济南市闵子骞路106号 8938931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解放路九号 8935535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95号 8933178-0531
山东省纺织设计院 济南市历山路48号 6956086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1号 6974267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 山东济南文化东路16号 8937231-2516
山东省冶金设计院 济南市历山路134号 6953155
山东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6958840
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 济南历山路80号 6942387
煤炭工业部济南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堤口路141号 5953001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济南无影山中路 5951441
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洛路129号 5953482
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济南市无影山黄岗东路5号 5956446
山东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文化路148号 6957911-2313
聊城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聊城市兴华西路214号 8421486
德州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德州市德兴北路20号 0534-2342647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张店区东一路65号 2184912
山东省淄博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5号 3180975
淄博市建筑设计院 淄博市张店区 3180129
齐鲁石油化工设计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171号 0533-7180853
山东省滨州地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滨州市新华街4号 0543-3322974
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4号 0546-8552563
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3号 0536-8231946
烟台黄金设计研究院 烟台海岸街22号 6217202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烟台市西南河路231号 6252441
烟台市勘察测绘院 烟台市芝罘区西沟街74号 6612906
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总公司 威海市光明路94号 5232840
威海市建筑设计院 威海市光明路90号 5232683-0631
青岛市公用事业设计院 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七号 2869814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金口一路四号 2862556
青岛仪表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江苏路11号甲 2883548
海军北海工程设计院 青岛市包头路22号 2848440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78号 3841892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嘉定路15号 3717114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2号 3739225
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胶州市郑州东路74号 7214921-2309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胶州市郑州东路74号 7214921-2309
泰安市建筑设计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38号 8226893
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宁市建设北路22号 2317813
临沂建筑勘察设计院 临沂市新华-路14号 8225127
日照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 日照市兴海路49号 0633-8223205
枣庄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市中区龙庭路05号 06323319832
微山县水利勘测设计室 微山县夏镇文化街25号 8222280-0537赞同12| 评论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清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之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案卷标准。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专业图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和其他档案目录信息。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正维测绘公司是国企吗
正维测绘公司不是国企。正维测绘公司属于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拥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土地勘测许可证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勘察资质及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丙级工程咨询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济南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但它没有控制权属,没有股权比例分配权属,因此它不属于国有企业。国企一般指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 *** 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