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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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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之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第八条 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第九条 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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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1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 ***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 *** 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 *** 规章进行清理,市 *** 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 *** 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 *** 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 *** 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 *** 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 *** 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 *** 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止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清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之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案卷标准。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专业图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和其他档案目录信息。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9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 *** 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
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经严格审核论证,市 *** 确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处罚事项2864项(共4282条编码),取消或者暂缓实施109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190项,下放由县(市)区执行151项(详见附表,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落实工作。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全部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实行网上运行,全程监督;对已经取消或暂缓实施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的事项,要前移管理关口,强化动态管理,以日常监管为主,辅之以处罚,有效避免以罚代管;对下放县(市)区执行的事项,要做好具体衔接工作,确保执法到位,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行政处罚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处罚事项,由市法制办统一编码,建立行政处罚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增减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经市法制办编码后确认调整。
附表:
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市发改委行政处罚事项
编码处罚事项实施主体JNCF-FG0001企业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市发改委JNCF-FG0002企业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发改委JNCF-FG0003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市发改委JNCF-FG000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市发改委JNCF-FG0005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市发改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处罚事项
编码处罚事项实施主体JNCF-JW00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5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6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部门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7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能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拒不改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8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09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0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1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2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3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4建设单位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6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7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8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19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20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JNCF-JW0021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无线电办)行政处罚事项
编码处罚事项实施主体JNCF-JW100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市无线电办JNCF-JW1002违反国家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市无线电办JNCF-JW1003干扰无线电业务市无线电办JNCF-JW100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或者擅自变更核定的技术参数市无线电办JNCF-JW1005擅自出租、 *** 频率,或者变相出租频率市无线电办JNCF-JW1006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市无线电办JNCF-JW1007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市无线电办JNCF-JW1008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市无线电办JNCF-JW1009非法占用频率市无线电办
市城乡建设委行政处罚事项
编码处罚事项实施主体JNCF- *** 000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