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3)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 *** 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济南市人民 *** 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之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 *** 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 *** 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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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 *** 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对确定为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市 *** 83号令,《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之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对确定为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市 *** 83号令,《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