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是2018-05-15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10号滨河小区东临圣地龙帛大厦7层035号。
济南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05MA3N4JD34T,企业法人徐妍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济南经天纬地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勘察活动;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证的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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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测绘资质的不?
1、在《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第31条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如果以涂改、倒卖、租借等方式来 *** 测绘资质,会导致一定处罚,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因此,企业不可以这样直接进行测绘资质买卖,不但是违法行为,同时也不会得到社会认可。2、虽然国家规定不能 *** 测绘资质,但是可以将资质证书上的法人进行变更,这也意味着会面临公司收购。因此,测绘资质证书不可和企业脱离开来,即便想 *** ,必须走正规途径,在法律法规方面,称为资质变更。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1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 ***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 *** 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 *** 规章进行清理,市 *** 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 *** 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 *** 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 *** 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 *** 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 *** 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 *** 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止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正维测绘公司是国企吗
正维测绘公司不是国企。正维测绘公司属于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拥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土地勘测许可证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勘察资质及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丙级工程咨询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济南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但它没有控制权属,没有股权比例分配权属,因此它不属于国有企业。国企一般指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 *** 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济南市长清区附近有做测绘的队伍吗,主要是道路和工程测量
有的山东省济南市收购测绘资质,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收购测绘资质,下属测绘部,乙级测绘资质,专业测绘队伍及设备。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3)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山东省济南市收购测绘资质,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 *** 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
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 *** 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土地收购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山东省济南市收购测绘资质;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 *** 条件的;
(四)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
(五)其山东省济南市收购测绘资质他可以收购的。第六条 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收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证明;
(二)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地形图件资料;
(四)其山东省济南市收购测绘资质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七条 土地收购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土地收购业务;
(二)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收购土地规划性质、委托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土地收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第九条 土地收购申请受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碍土地收购工作的行为。第十条 土地收购应当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山东省济南市收购测绘资质他有关事宜。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不再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评估收购方式;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评估收购方式,经土地收储机构同意也可以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收购方式。
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收购应当遵循价格一致的原则。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 *** 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 ***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 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期进行评估。
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