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测绘资质延期证明

2024-06-18 山东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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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书怎么写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材料清单

山东省青岛市测绘资质延期证明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1、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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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有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附件(甲级单位一式两份,其他单位一式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住所证明(复印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9、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时交回原《测绘资格证书》正、副本

10、如原证书遗失的须有在公众媒体上的声明

11、其它

青岛市人民 *** 关于公布《青岛市之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一、保留事项(共116项,141分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物价局3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物价局4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审批教育局5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教育局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核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核准教育局7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教育局8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审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审批科技局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局10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准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准印公安局11刻制印章备案刻制印章备案公安局12户口管理审批户口管理审批公安局13大型货车禁行区域通行审批大型货车禁行区域通行审批公安局14涉外婚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民政局15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民政局16社会福利企业审判社会福利企业审判民政局17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司法局18律师执业、转所、补发执业证审批律师执业、转所、补发执业证审批司法局19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审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审批财政局20调配工作审批调配工作审批人事局21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人事局22《青岛市居住证》申领审核《青岛市居住证》申领审核人事局2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事局24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5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7集体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集体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8企业设立更低工资保付户审批企业设立更低工资保付户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9企业年金管理审批1、企业年金试点资格确定;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1服务型企业和主辅分离经济实体认定服务型企业和主辅分离经济实体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2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 审核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 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4企业职工跨区域调动审核企业职工跨区域调动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 *** 业务审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 *** 业务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6用人单位裁员报告备案用人单位裁员报告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7建设施工企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建设施工企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建设委员会37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初审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初审建设委员会38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设委员会39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审批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审批建设委员会40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委员会4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委员会42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和道路、桥梁、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和道路、桥梁、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委员会43建筑节能管理审批1、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审核;2、建筑节能专项验收;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建设委员会44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建设委员会45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建设委员会46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备案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备案建设委员会47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建设委员会48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核发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核发建设委员会49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建设委员会50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划局51改变建筑物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的审批改变建筑物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的审批规划局52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市政公用局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市政公用局54权限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限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局55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登记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登记市政公用局56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7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8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9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60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保密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保密审核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61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环境保护局6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审验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审验收环境保护局63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异地使用、 *** 备案1、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备案;2、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3、放射性同位素 *** 预审和备案环境保护局64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核发环境保护局65公路工程立项、设计、计划审批及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立项、设计、计划审批及竣工验收交通委员会66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和开工备案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3、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港航管理局67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航管理局68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港航管理局6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办理道路运输管理局70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主审批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主审批道路运输管理局71(客运、货运、出租)经营车辆停业、休业审批(客运、货运、出租)经营车辆停业、休业审批道路运输管理局72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畜牧兽医局73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备案登记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备案登记畜牧兽医局7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局75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审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审批水利局76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林业局77权限内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权限内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林业局78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调整为其他林种、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的审批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调整为其他林种、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的审批林业局79森林公园的建立、撤消、合并及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森林公园的建立、撤消、合并及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林业局80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海洋与渔业局81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海洋与渔业局82一般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一般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5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经济贸易委员会8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审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87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1、内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3、(非机电类)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4、内资企业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88办理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办理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89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拨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拨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90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文化局91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前置审查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前置审查文化局92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核发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核发卫生局93对出入检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出入检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卫生局94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卫生局95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核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核卫生局96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审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审批卫生局97体育竞赛审批体育竞赛审批体育局9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体育局99对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核准对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核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0宗教事务管理审批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核;4、设立寺院、宫观、 *** 寺、教堂的审核;5、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产审核;6、宗教团体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7、寺院、宫观、 *** 寺、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8、宗教团体宗教性培训备案;9、成立宗教团体审核民族事务局 宗教事务局101市及市以下报纸、期刊增期、减版、减期及期刊增刊审批1、市及市以下报纸、期刊增期、减版、减期审批;2、期刊增刊审批新闻出版局102档案管理审批1、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3、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4、单位推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5、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档案验收;6、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批档案局10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质量技术监督局104食品委托加工备案食品委托加工备案质量技术监督局105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地方税务局10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地方税务局107APEC商务旅行卡颁发审核APEC商务旅行卡颁发审核外事办公室108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外事办公室109青岛口岸港口外轮供应从业审批青岛口岸港口外轮供应从业审批口岸办公室110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人民防空办公室11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办公室11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13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4个人公积金贷款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5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6开办盲人保健 *** 机构资格认定开办盲人保健 *** 机构资格认定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管理。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文广新、质监、保密、国家安全、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第八条 市、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区(市)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市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市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市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市级财政负担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六)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七)地理市情监测;

(八)市级测绘应急保障;

(九)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本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本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六)地理区(市)情监测;

(七)本级测绘应急保障;

(八)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每5年更新一次,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每2年更新一次,1∶500比例尺地图每1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机制。 *** 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以及其他经 *** 部门审批项目所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更新数据,并通过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平台在全市共享。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

建立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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