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测绘资质备案流程
1、填写申请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山东省济南市国家取消土地测绘资质,并提交可能山东省济南市国家取消土地测绘资质的补充材料。
4、若审核通过山东省济南市国家取消土地测绘资质,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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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审核未通过山东省济南市国家取消土地测绘资质,可重新提交申请或申请复议。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3)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 *** 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
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 *** 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土地收购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 *** 条件的;
(四)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
(五)其他可以收购的。第六条 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收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证明;
(二)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地形图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七条 土地收购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土地收购业务;
(二)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收购土地规划性质、委托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土地收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第九条 土地收购申请受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碍土地收购工作的行为。第十条 土地收购应当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不再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评估收购方式;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评估收购方式,经土地收储机构同意也可以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收购方式。
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收购应当遵循价格一致的原则。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 *** 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 ***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 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期进行评估。
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1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 ***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 *** 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 *** 规章进行清理,市 *** 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 *** 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 *** 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 *** 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 *** 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 *** 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 *** 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止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怎么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对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等单位测绘资质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日至6月8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公示机关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被公示单位如对公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公示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行业管理处
邮编:250014
联系电话:0531-88583572
附:公示意见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公示意见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类型
申请等级
申请的业务
拟批准资质等级
和业务范围
1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增加业务(甲级单位申请增乙级以下业务)
乙级
乙级:大地测量:卫星定位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房产测绘。 乙级:大地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水准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房产测绘。
2
青岛市城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增加业务(原乙级资质)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
3
潍坊正大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增加业务(原丁级资质)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4
沂源县宇辰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新申请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实际待遇与工作地点,工龄,工作经验,学历,业绩,奖金,提成,扣钱和其它因素有关,平均工资为3450元/月。
如何看待2021年注册测绘师从取消到恢复?
首先这肯定是一件好事。
注册测绘师(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规定,测绘执业资格通过考试 *** 取得,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3个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经考试取得证书者,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
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由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颁布了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及配套实施办法。
采用考核的办法,经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公示,之一批注册测绘师正式诞生,共有633人获得该项资格。
2021年1月13日,人社部发布公告,将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 *** ,市 *** 各部门:《〈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 ***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 *** 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之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 *** 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 *** 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 *** 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 *** 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 *** 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 *** 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一)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和可行性研究;(二)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相关费用;(三)落实安置房源;(四)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条《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奖励是指:(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奖励;(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补助是指:(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二)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更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更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第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按 *** 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第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更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为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更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更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第十七条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 *** 收益部分。第十八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按 *** 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者公有房屋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更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第二十三条《办法》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第二十四条《办法》规定的搬迁奖励,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本着促进搬迁的原则给予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30000元。享受更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搬迁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本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户”,以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产权人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公房凭证为计户依据。第二十五条《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是指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幅度根据项目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第二十六条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冲抵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暂为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门提 *** 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的时间。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差价款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分配给职工使用,并执行 *** 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 *** 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 *** 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使用人。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树木补偿标准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经市 *** 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四条长清区 *** 可自行制定相关补偿费和奖励费标准,报市 *** 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正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发生的过渡安置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附件(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一砖院墙燃气炉个条砖院墙太阳能热水器个砖石(乱石)院墙电热水器个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电表个防盗网个院内电灯(含拉盒)个栅栏式防盗门个水表井(外表)座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个分户水套表块塑钢、铝合金窗水管营业房卷帘门水嘴(含截门)个玻璃钢防雨罩水池雨搭洗手盆( *** )个铸铁暖气片组蹲便器(含水箱)套钢质暖气片组坐便器( *** )套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名称单位补助费(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住宅)宽带网(非住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部户端口端口台台(三)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胸径单位补偿费(元)5厘米以下6-10厘米11-15厘米16-20厘米21-25厘米26-30厘米31-40厘米40厘米以上棵棵棵棵棵棵棵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