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1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 ***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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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 *** 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 *** 规章进行清理,市 *** 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 *** 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 *** 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 *** 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 *** 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 *** 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 *** 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止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1998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重力测量、三角(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地面摄影测量底片,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四)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地图集和其它专题地图等);
(五)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省省级管理限额以上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管理限额以下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调拨给本市(地)的测绘成果,负责接收、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 ***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测绘成果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内部测绘成果,应加强管理,确保其安全。内部测绘成果不得公开。
保密测绘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处理。第六条 我省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在半年内按测区或项目分别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下列成果资料:
(一)天文测量、重力测量、三角(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的成果目录、副本及有关技术资料等(一式一份);
(二)航空摄影测量底片、地面摄影测量底片、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有关区域略图、技术设计、验收报告副本(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和有关技术设计、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副本(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地图集(一式两份);
(五)省级、市(地)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以及有关技术设计、验收报告、技术总结副本(一式一份);
(六)地籍测绘资料副本(一式一份)。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承担我省测绘任务,其测绘成果应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按照前条规定向省或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八条 外国人经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的所有权属,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八条确定。其中所有权属于我国、使用权归我省某单位的测绘成果,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省或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九条 需要使用我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驻济南的省直和中央单位、高等院校,应持“使用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单位持“使用测绘成果专用函”到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所需要的测绘成果时,由其转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到我省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需要使用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第十条 军事部门需使用地方测绘成果或者地方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依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条办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山东省济南市资质管理办法测绘:《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山东省济南市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