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再延期公告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0 山东测绘资质 25
A⁺AA⁻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再延期公告2023(实时/更新中)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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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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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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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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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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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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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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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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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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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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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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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济南拆迁文件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4日市 *** 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张建国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经市 *** 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屋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设计和建设,套型设计满足被拆迁人居住需要。

第七条 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冻结。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前书面通知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后,申请拆迁的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使用以及租赁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冻结解除公告。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听证、公示或者座谈等方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 *** 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拆迁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按 *** 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依照本办法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裁决申请。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 *** 责成有关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 *** 强制拆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保证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扬尘污染防治等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 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 *** 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未出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未出租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

第三十条 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拆迁未出租房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拆迁未出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该区位中的具 *** 置、建筑标准、结构、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

所处区位的范围以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用地范围为界。

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计算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润,并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确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按 *** 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更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更低套型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更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更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出更低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更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更低套型面积标准,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更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3平方米减去拆迁范围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待遇:

(一)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其中有第三款情况的除外;

(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有异议的;

(四)在拆迁冻结后通过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等行为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更低套型面积标准的;

(五)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前三款规定待遇的。

第三十五条 拆迁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 *** 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可以选择分期结算或者租住房屋等方式,先行入住,并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申请参加房改的,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办理,房管部门应在拆迁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单独评估确定。

第三十八条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的住宅房屋未经规划、房管等部门批准擅自改为营业用房的,按照原产权登记性质认定。

对有营业执照、纳税记录且和房屋登记地点一致的,根据营业、纳税时间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最多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允许误差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新评估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非住宅建设,实行异地安置。

安置房屋在被拆迁房屋原区位范围内的为就地安置;安置房屋不在被拆迁房屋原区位范围内的为异地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设计应当满足被拆迁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需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第四十三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参照本办法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第四十五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照其重置成新价值结合剩余批准期限进行货币补偿。没有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批准期限按两年确定。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建造者应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拆迁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申请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具备合法规划、建设批准手续,但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予以补偿安置。改、扩建房屋实建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的,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

拆迁下列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单位或者个人因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拆迁需要另行建设的房屋,由区建设管理部门对原拆迁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参照现行规定给予补偿;

(二)企事业单位在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并安置职工居住的房屋,房屋承租人按照 *** 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且有五年以上记录的,可参照对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对房屋建设单位不再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协商一致,并向拆迁人提供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货币补偿时,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自行寻找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寻找过渡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过渡安置用房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

本条之一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第三款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拆迁人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况发给搬迁奖励费。

货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免交契税。

第五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按 *** 规定租金标准分户承租的公有房屋,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承租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使用面积承租的,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承租证载明的使用面积对应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换算公式为: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该户承租证载明的使用面积X整幢房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 拆迁业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四)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八条 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2 日济南市人民 *** 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内和测绘有关的事业单位有哪些?

[甲级测绘单位]山东篇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单位名称: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单位地址: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仙霞岭路6号

邮政编码:266061

法人代表:刘宇中

资质证号:37001014

发证日期:2005年7月18日

业务范围:甲级:海洋测绘。

乙级:大地测量:卫星定位、三角、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程测量:控制、地形测量。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单位名称: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山路59号

邮政编码:250013

法人代表:刘东玉

资质证号:37001009

发证日期:2005年7月18日

有效日期:2010年7月17日

业务范围 甲 级:工程测量。

乙级及以下: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专题地图(集、册)、电子地图制作。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单位名称: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单位地址:青岛市人民路2号

邮政编码:266033

法人代表:韦昌华

资质证号:37001010

发证日期:2005年7月18日

有效日期:2010年7月17日

业务范围:甲 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

乙级及以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专题地图(集、册)、电子地图制作。

Posted: 2008-03-17 15:21 | [楼 主]

lxybb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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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登录:2008-12-15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名称: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

邮政编码:250014

法人代表:郑明坤

资质证号:37001005

发证日期:2005年7月18日

有效日期:2010年7月17日

业务范围:甲 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数据处理、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摄影测量与遥感。

乙级及以下:房产测绘;地图编制:专题地图(集、册)、电子地图制作。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单位名称: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单位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18号

邮政编码:2500ll

法人代表:丁峰

资质证号:37001004

发证日期:2005年7月18日

有效日期:2010年7月17日

业务范围:甲 级: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线路工程、地下管线、变形观测、形变、水利工程、矿山、隧道、建筑工程、桥梁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数据处理、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乙级及以下:摄影测量与遥感;房产测绘;地图编制:专题地图(集、册)。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单位名称: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单位地址:青岛市鱼山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3

法人代表:翟世奎

资质证号:37001015

发证日期:2005年10月17日

有效日期:2010年10月16日

业务范围:海洋测绘:控制、海岸滩涂地形、海底地形(含扫海)、水下障碍物探测、海域界线测量。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我是学测绘的。。。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位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99年3月,是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系统乃至山东省最早成立专门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企业。正元公司是首批认证的全国甲级测绘资格单位,拥有地球物理勘查甲级资质、液体矿产勘察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桩基检测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察资质、土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对外出口经营权;通过了“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认证和CMMI认证,先后取得了两个省级技术研究中心和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证。正元公司是AAA级资信企业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先后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软件领军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2009年荣获“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十佳单位”称号,2010年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 正元公司在济南总部设有软件集成公司、航测遥感公司、测绘公司、管线探测公司、测漏公司、物探公司等6个专业公司和1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潍坊、广州设有2个分公司,另外拥有两个子公司:正元工程检测公司和正元数字城市建设公司,在武汉、福建设有两个办事处。公司现有员工800多名,大中专学历以上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5%以上,其中:教授级高工8人,注册测绘师3人,高级工程师45人,工程师101人,人员结构体现知识化、专业化和年轻化特点。拥有各类专业仪器设备1000多台套,其中包括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GPS、全站仪、探地雷达、管线定位与检漏仪器、浅层地震仪、V8多功能电法仪、水准仪、手持测距仪、测深仪、海洋测绘设备、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等。从事软件开发人员近百人,形成了较强大的生产、科研与开发能力。 正元公司成立以来,以“致力于开发空间信息资源,为创建数字化生存新环境提供解决方案”为己任,秉承“团结、严谨、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说到做到、真正一流”的经营理念,恪守“以质量争信誉、以技术求发展、以管理创效益”的经营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创新发展模式,坚持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精心打造地理信息产业链,业务由当初的地质测绘、工程测量、地质物探,向基础测绘、地理空间信息、数字城市等领域扩展,构建了以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加工为核心主业,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程物探、管道泄露探测与防腐检测为支撑产业的现代产业格局。不断完善地理信息数据生产技术流程,大力开展创新突破和培育核心技术,在大型数据建库、4D产品加工以及专题GIS应用系统的开发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形成了“内外业一体化”和“采集、建库、系统一条龙”的技术服务特色,使得正元软件、正元航测、正元测绘、正元管线、正元物探、正元测漏等分别在业界内产生重要影响。在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中发展壮大,经营收入由成立初的1600万元到2008年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达到9500万元,成为中国地理信息行业的一支生力军,由名不见经传的公司成为业界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承担完成的各类专业工程项目千余项,足迹遍及国内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及东南亚地区,工程质量受到普遍好评。公司每年的工程验收合格率始终保持100%,优良率在90%以上,先后获得国家行业优秀工程奖18 项,获得省级行业优秀工程奖近百项。先后取得科技成果近20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3个,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10项,主编国家行业标准1部,参编国家行业标准3部,合作出版专著2部,累计公开发表科技论文300余篇。公司先后成为中国测绘学会工程测量分会、国家建设部科技委地下管线管理技术专业委员会、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中国腐蚀防护学会、山东省测绘行业协会、山东省地球物理学会、山东省土地学会、山东省建筑学会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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