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第六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重大工程项目尚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可以建立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但依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报告;
(二)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
(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八条 布设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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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面控制网目录、高程控制网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 *** 向社会公布,其成果作为当地统一使用的测绘基础标准。第九条 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十条 位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地人民 *** 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在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禁止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 *** 确定、公告。第十一条 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五)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1∶1000、1∶2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六)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每五年更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其更新周期由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 *** 批准。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备案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备案规定,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备案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国防建设提供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加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共享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卫星导航定位基础 *** 。第九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管理和维护,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管护费用。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出迁建申请,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以及参考点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禁止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或者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青岛市人民 *** 应当做好国家水准原点的有关宣传、保护工作。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 *** 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的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全省陆域(含水域水下)以及近海(含滩涂及岛礁)1∶10000至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绘、制作与更新;
(三)全省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地理国情监测、地面沉降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量标志等省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六)全省航天航空遥感数据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 实景三维模型建设与更新;
(七)省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的编制;
(八)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山东省 *** 关于颁发《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省测绘局是主管全省测绘业务的 *** 职能部门,主要任务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承担经济建设测图。第三条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各归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第四条 测绘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1.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测绘工作;
2.按各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专业测绘工作。第五条 测绘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设计规定和部颁专业技术标准,审批各种技术设计书。
2.根据国家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成图。
3.组织审定我省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和新技术,推广交流测绘工作先进经验。
4.我省范围内,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控制面积限额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测图限额为:1:5000地形图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超过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结合进行的控制测量。
5.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第三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测绘局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负责制定我省测绘业务技术管理办法。
2.组织我省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测绘业务协作,审定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
3.授权有关测绘单位进行省、市地、县界的测绘工作。
4.负责航空摄影计划的协调平衡及审查工作(航摄负片须经 *** 进行保密审查)。
5.对在我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发放测绘许可证。
6.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上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
7.对重点测绘成果成图组织检查验收。对有质量争议的测绘资料和图件进行仲裁。第七条 各测绘业务归口部门(单位)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工作规定,拟定本市地、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下,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
3.总结、交流测绘技术的新 *** 、新经验。
4.协助和参与测绘成果成图的联合检查验收。第四章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第八条 测绘资料档案属国家机密,应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颁发的《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 领用测绘资料,须持带有编号的介绍信和领借测绘资料专用函。
省内单位之间需用的测绘资料,由委托任务单位提供。
省外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出具公函,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
地方需用军队测绘资料、军队需用地方测绘资料及中央驻鲁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均由省测绘局办理和提供。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范围内测绘资料的管理。第十一条 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测绘局制订的《测绘成图、成果资料收费标准》执行。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资料要确定专人保管,登记编号,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借、使用制度。资料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合并、撤销或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对测绘资料清点核帐,办理移交手续。各单位每年要对测绘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检查情况由归口部门(单位)汇总报省测绘局。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借的测绘资料,只限本单位使用,一律不准 *** 、转借、转抄、缩放和复制。销毁测绘资料和档案,应按《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任务完成后应将所完成的各种测绘资料目录(工种、等级、测区范围、比例尺、作业时间、依据规范、座标及高程系统、分幅 *** 等)以及示意图表,报省测绘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