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测绘费从哪年起是由开发商承担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商品房的测绘是开发商的义务,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绘的费用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详细请咨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测绘费用由谁支付?
关于测绘费的问题没有政策规定必须由谁支付,是否代缴也无规定。此问题应由买卖双方协商办理。如果您在签合同时,规定了这一项内容,那就按照合同中的解决。如果没有,就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因为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的第10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原则上是谁申请测绘,谁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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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关于房屋测绘费的问题,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法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屋测绘费由谁出
法律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厂房为包建,刚刚建好,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测绘费用由我承担还是施工方承担?
测绘费用是由测绘委托人来出的,既然你是房主,一般来说是你出,如果包建合同上约定由施工方出的除外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第六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重大工程项目尚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可以建立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但依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报告;
(二)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
(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八条 布设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面控制网目录、高程控制网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 *** 向社会公布,其成果作为当地统一使用的测绘基础标准。第九条 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十条 位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地人民 *** 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在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禁止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 *** 确定、公告。第十一条 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五)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1∶1000、1∶2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六)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每五年更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其更新周期由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 *** 批准。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