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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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之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第八条 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第九条 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地球信息、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土地测绘资质分为哪几个等级,具体的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的问题,建议参考以上内容来了解,咨询当地 *** ,各地政策都不一样,所以关于此问题,还是建议到当地有关部分去了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测绘资质是什么?
测绘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测绘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相关说明
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 *** 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工程测量资质要求
工程测量测绘资质有两种类别:
工程测量资质有两种,一种是工程勘察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的测量专业,一种测绘资质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的工程测量资质。
两者的区别:
勘测的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按其工作顺序和性质分为:勘测设计阶段的工程控制测量和地形测量;施工阶段的施工测量和设备安装测量;竣工和管理阶段的竣工测量、变形观测及维修养护测量等。按工程建设的对象分为: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铁路测量、公路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城市市政工程测量、工厂建设测量以及军事工程测量、海洋工程测量等等。因此,工程测量工作遍布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各部门和各个方面。
测绘的工程测量
测绘工程是地质工程高校的一个:培养具备空间测量定位、地图学、计算机与地理信息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掌握地面测量、海洋测量、卫星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技术,能够从事基础测绘、土地测量、海洋测量、工程与工业测量、灾害与变形监测、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
人防工程竣工测绘资质要求
具有工程测绘乙级以上资质。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公告,铁路义乌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竣工测绘的资质要求为具有工程测绘乙级以上资质。竣工测绘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所需的技术资料,一般由具有国家测绘局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管理部门依据测绘报告实地验证,符合设计的通过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山东省济南市规划竣工测绘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清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之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案卷标准。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专业图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和其他档案目录信息。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