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的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等级标准,带有关手续去建设厅申请办理。首先,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除了满足通用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人员规模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人。
2、仪器设备:全站仪1台(2秒级精度以上);水准仪1台(S3级精度以上);手持测距仪3台。
3、作业限额:规划用地面积在3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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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完成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二、其次,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应该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1、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3、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4、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5、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6、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怎么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对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等单位测绘资质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日至6月8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公示机关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被公示单位如对公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公示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行业管理处
邮编:250014
联系电话:0531-88583572
附:公示意见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公示意见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类型
申请等级
申请的业务
拟批准资质等级
和业务范围
1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增加业务(甲级单位申请增乙级以下业务)
乙级
乙级:大地测量:卫星定位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房产测绘。 乙级:大地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水准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房产测绘。
2
青岛市城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增加业务(原乙级资质)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
3
潍坊正大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增加业务(原丁级资质)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4
沂源县宇辰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新申请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实际待遇与工作地点,工龄,工作经验,学历,业绩,奖金,提成,扣钱和其它因素有关,平均工资为3450元/月。
不动产测绘资质要求
法律分析: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