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

2024-05-14 山东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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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

1. 将之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又称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加工、分装、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装和桶装配送膳食。”

3. 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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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将第九条修改为:“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四份;

(二)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六份;

(三)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七份;

(四)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数可适当增加。”

5. 将第十一条之一项修改为:“采购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6.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外送快餐必须在其运输包装的显著位置标出品名、生产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和食用 *** 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7.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8. 将第二十四条项首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配售凉菜、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 将规定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卫生许可证”、“领取卫生许可证”修改为“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卫生”修改为“食品安全”。二、《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 将之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3. 将第七条之一款项首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删去第二款。

4. 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时,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体育项目名称,并告知申请人申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5.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将第三款修改为:“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6. 删去第十一条。

7. 删去第二十九条项首中“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表述,并删去之一项。

8.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1.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利用市、县级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

2.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

3. 将第三十六条之一款修改为:“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住建局投诉电话965559

住建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方案的备案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资质丁级审批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咨询电话0436-6240758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758住建局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咨询电话0436-6240562  监督投诉电话0436

测绘资质的统计年报和年度报告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

统计年报是按统计数据来填列的

年度报告是按工商局备案的数据来填列的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1号)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 ***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 *** 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 *** 规章进行清理,市 *** 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 *** 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 *** 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 *** 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 *** 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 *** 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 *** 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之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更高,丙级更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更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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