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附件

2024-05-17 山东测绘资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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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 *** 令

(第231号)

山东省济南市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附件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 ***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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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公布 *** 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 *** 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 *** 规章进行清理,市 *** 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 *** 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 *** 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 ***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 *** 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 *** 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 *** 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 *** 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 *** 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 *** 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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