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忘记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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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怎么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对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等单位测绘资质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日至6月8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公示机关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被公示单位如对公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公示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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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行业管理处
邮编:250014
联系电话:0531-88583572
附:公示意见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公示意见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类型
申请等级
申请的业务
拟批准资质等级
和业务范围
1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增加业务(甲级单位申请增乙级以下业务)
乙级
乙级:大地测量:卫星定位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房产测绘。 乙级:大地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水准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房产测绘。
2
青岛市城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增加业务(原乙级资质)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
3
潍坊正大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增加业务(原丁级资质)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4
沂源县宇辰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新申请
丁级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丁级:房产测绘: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实际待遇与工作地点,工龄,工作经验,学历,业绩,奖金,提成,扣钱和其它因素有关,平均工资为3450元/月。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山东省 *** 关于颁发《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济南市省级测绘资质管理我省测绘工作山东省济南市省级测绘资质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山东省济南市省级测绘资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济南市省级测绘资质管理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省测绘局是主管全省测绘业务的 *** 职能部门,主要任务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承担经济建设测图。第三条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各归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第四条 测绘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1.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测绘工作;
2.按各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专业测绘工作。第五条 测绘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设计规定和部颁专业技术标准,审批各种技术设计书。
2.根据国家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成图。
3.组织审定山东省济南市省级测绘资质管理我省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和新技术,推广交流测绘工作先进经验。
4.我省范围内,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控制面积限额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测图限额为:1:5000地形图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超过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结合进行的控制测量。
5.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第三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测绘局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负责制定我省测绘业务技术管理办法。
2.组织我省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测绘业务协作,审定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
3.授权有关测绘单位进行省、市地、县界的测绘工作。
4.负责航空摄影计划的协调平衡及审查工作(航摄负片须经 *** 进行保密审查)。
5.对在我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发放测绘许可证。
6.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上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
7.对重点测绘成果成图组织检查验收。对有质量争议的测绘资料和图件进行仲裁。第七条 各测绘业务归口部门(单位)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工作规定,拟定本市地、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下,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
3.总结、交流测绘技术的新 *** 、新经验。
4.协助和参与测绘成果成图的联合检查验收。第四章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第八条 测绘资料档案属国家机密,应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颁发的《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 领用测绘资料,须持带有编号的介绍信和领借测绘资料专用函。
省内单位之间需用的测绘资料,由委托任务单位提供。
省外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出具公函,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
地方需用军队测绘资料、军队需用地方测绘资料及中央驻鲁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均由省测绘局办理和提供。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范围内测绘资料的管理。第十一条 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测绘局制订的《测绘成图、成果资料收费标准》执行。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资料要确定专人保管,登记编号,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借、使用制度。资料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合并、撤销或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对测绘资料清点核帐,办理移交手续。各单位每年要对测绘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检查情况由归口部门(单位)汇总报省测绘局。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借的测绘资料,只限本单位使用,一律不准 *** 、转借、转抄、缩放和复制。销毁测绘资料和档案,应按《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任务完成后应将所完成的各种测绘资料目录(工种、等级、测区范围、比例尺、作业时间、依据规范、座标及高程系统、分幅 *** 等)以及示意图表,报省测绘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