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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第四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六条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第九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报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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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地籍测绘与界线测绘第十二条 省外测绘单位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施测前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活动管理,提高测绘工作效益,发展测绘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十将《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暂扣”修改为“扣押”。………。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