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乙级资质有限公司更大可以承担多大规模的工程?
乙级工程测量专业作业限额:控制测量在三等以下;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在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在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在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在100km2以下,1:1万比例尺在200km2以下;规划测量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测量建筑范围1km2以下,单个建筑物10万m2以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只从事一般精密设备安装,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市政工程测量范围为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水利工程测量不得承担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线路与桥隧测量为3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4km以下的隧道;地下管线测量管线长度300km以下;矿山测量矿区控制面积200km2以下;工程测量监理相应于上述限额。
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活动管理,提高测绘工作效益,发展测绘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及编制出版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工作,负责测绘法规和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省级各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的专门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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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第四条 从事测绘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省测绘局审查合格并发给测绘许可证,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测绘。第五条 从事基本测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从事专业测绘,应执行现行专业技术标准。第六条 从事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的测绘面积大于十五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大于五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一万、大于二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二万五千、大于八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万基本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测绘单位应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第七条 地籍测绘由省国土局商省测绘局组织实施。地、市、州及其以上行政境界测绘,由测绘局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有关测绘单位施测。
地方各单位需进行航空摄影的,应事先提出航摄计划,经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并征得省计划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央驻川单位上报航摄计划时,应抄送省测绘局。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八条 编制和出版地图,必须遵守《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不得泄露机密。第九条 编制保密地图、内部用图,编制单位应将试印样图报经省测绘局审批。
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应由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第十条 公开地图由地图出版社出版;但经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城市交通图和书刊插附地图等公开地图,也可由其它出版机构出版。
出版公开地图,出版单位应将试印样图报经省测绘局审批。第十一条 公开悬挂或展示涉及我国国界、四川省界的示意图或地图模型,应按公开出版的现行地图绘制。第十二条 复制、交流和销售进口的涉及我国国界、四川省界的地图或书刊插附地图,应事先将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查。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现行规定分别管理。测绘单位应将年度测绘成果目录及时报送省测绘局,由省测绘局汇总编纂,提供有关单位使用。
管理、使用测绘成果,应保守机密。第十四条 对具备规定手续索取使用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所有单位应当提供。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索取他人测绘成果,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擅自复制、转借或 ***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按规定报经省测绘局或国家测绘局批准。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未经标志设置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移动或损毁。第十八条 永久性的测量标志,设置单位应就地委托乡、镇人民 *** 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保管,建立委托保管责任制。第十九条 确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征求标志设置单位的意见,报经省测绘局批准,方可拆迁,并补偿损失。第二十条 因测绘业务需要须改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征得标志设置单位或省测绘局同意,并提交有关改建后测量标志的资料。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或测绘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由省测绘局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逾期不纠正的,吊销其测绘许可证,或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由省测绘局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