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公司能代办测绘资质
贯标集团为您解答:
测绘资质办理相对于其他的资质办理要容易一些,当然想要办理测绘资质,对该资质的整体脉络需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条件
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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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报主体办公场所面积的要求:甲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级资质不少于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级资质不少于20平米。
要求档案室必须具备三铁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强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气体、防虫、防盗,且档案室中不能连接外网,对于存储信息数据的电脑应该做物理隔离;另外就是要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进行上墙且做好后期成果调阅登记处理。
对于技术人员的要求:注册测绘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证件都需通过正规的评审部门颁发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术人员需需要满足:毕业证可以网查且学历真实有效;初级职称需大专毕业2或3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年以上;中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7年以上,本科毕业满5年以上;高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满15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0年以上。
二、办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甲级资质需要经过三个不同级别的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最终要到自然资源部;
乙级资质一般是由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来审批;
丙丁级资质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然后转报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签批发证即可。
有 *** 测绘资质的不?
1、在《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第31条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如果以涂改、倒卖、租借等方式来 *** 测绘资质,会导致一定处罚,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因此,企业不可以这样直接进行测绘资质买卖,不但是违法行为,同时也不会得到社会认可。2、虽然国家规定不能 *** 测绘资质,但是可以将资质证书上的法人进行变更,这也意味着会面临公司收购。因此,测绘资质证书不可和企业脱离开来,即便想 *** ,必须走正规途径,在法律法规方面,称为资质变更。
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 *** 代办有哪些要求
很多企业在进行建筑投标时都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资质问题。面对企业资质不足时,很多企业会选择资质 *** 。那么在成都市代办建筑工程资质 *** 有哪些要求呢?建筑行业资质种类繁多,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等。每种资质的审批流程都不同,小编在这里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常见的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 *** 代办审批流程。
之一步,领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领取到营业执照;
第二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 *** 代办考取所需证件:准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请:办理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 *** 代办审核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第五步,上报: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第六步,公示: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 *** 代办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七步,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程资质 *** 代办领证: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 ***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和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 *** 、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实行资质审查。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 *** 、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定。
禁止任何部门和地区垄断、封锁、分割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第十一条 达到国家规定投资规模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 *** 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在招标公告中须载明是否给予落标者的经济补偿。对未中标的方案应及时退还,不得私下复制、采用。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
发包方认为投标方案需要综合采用并保留的,应当征得投标方的同意,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第十三条 承包方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得将所承担的业务转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制定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一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档案或规划文字的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专案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阶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专案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阶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九条 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专案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专案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阶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资质条件不低于丙级。
第十一条 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档案;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影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影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专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专案。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专案。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专案。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专案。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 *** ,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登出。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登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 、出借或变相 *** 、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