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无资质测绘的行政处罚措施

2024-05-18 四川测绘资质 36
A⁺AA⁻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测绘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编号。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被处罚人为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包括: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证据,在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只写证明证据的种类和名称。第六条 依法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在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有关听证的情况。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听证结论等。第七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确认并写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及应给予被处罚人何种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以及具体条款。第八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和执行的期限。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九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无资质测绘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写明。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并加盖测绘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或 *** 法制部门颁发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的规定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 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与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 管 辖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 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 上条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在七日内报执法人 员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 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 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川省人民 *** 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 *** 关于修改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 *** 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 *** 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 *** 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9日 四川省人民 *** 批准 1993年2月1日 省测绘局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之一款中“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 ***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2、第六条第二款“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被委托单位汇交。”修改为:“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汇交。”

3、删去第二十条“收取 *** 、转借费的,应予没收”字样。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派驻街道办事处、镇(乡) *** 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执法局派驻火车北站地区的执法分局负责该地区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第四条 市、区执法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五条 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区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下列案件由执法局管辖:

(一)跨区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三)市 *** 指定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区执法局负责查处除市执法局直接管辖以外的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第七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管理、夜景灯饰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及商招店招设置管理、机动车冲洗管理、城区河道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公园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执法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 *** 发出高噪音的;

(二)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五)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六)餐饮服务业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七)违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的;

(八)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第十一条 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限期拆除而不拆除的;

(三)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

(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改变建筑外形立面的。第十二条 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无照商贩沿街贩卖的;

(二)未进指定地点摆卖商品的。第十三条 执法局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零星饮食摊点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统一制服,并出示省人民 *** 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检查。

测绘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测绘 行政处罚 是为了规范测绘主管部门合理行驶权利,规范执法,维护测绘相对人和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那么 测绘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 ?根据我国的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为 立案 并确定一名负责人,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然后由测绘主管部门审批,最后做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 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 证人 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 证据 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 法规 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案件负责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件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把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过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五)不属于本部门 管辖 的,移送到有 管辖权 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测绘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规定》(见附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负责人制作书面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做出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部门的案件,必须制作移送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将案件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负责人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应该采取回避。调查取证必须保证两人以上,这也是为了证据的更加可靠性,防止存在徇私舞弊现象。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进行陈述及申辩,对于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陈述,案件负责人应该采纳。

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 *** 应当按照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承担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工作。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房管、交通、经信、水务、园林绿化、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 ***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和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营造社会共同依法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下列事项范围内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1.在城市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越国家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

2.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

3.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

(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户外公共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或者侵占城市河道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

(五)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户外公共场所销售食品、违法经营餐饮摊点、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为。

除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事项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其他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报经省人民 *** 批准: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二)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行政执法频率高;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已由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其他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协作机制。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