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委2005年第842号文件急用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
文号: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人:宋锋,联系电话:86694602。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附:《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 变更
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质监站,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各勘察设计企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共印160份)
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 *** 、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七条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完)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 *** 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 *** 职能和省委、省 ***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 *** 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 *** 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 *** 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 *** 、市 *** 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 ***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 *** 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 *** 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市 *** 规章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规章名称1市 *** 市 *** 令第20号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市 *** 市 *** 令第21号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3市 *** 市 *** 令第56号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4市 *** 市 *** 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5市 *** 市 *** 令第106号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6市 *** 市 *** 令第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7市 *** 市 *** 令第143号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8市 *** 市 *** 令第152号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 件 标 题1市 *** 成府发〔1987〕44号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2市 *** 成府发〔1989〕195号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3市 *** 成府发〔1995〕19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4市 *** 成府发〔1996〕120号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5市 *** 成府发〔1997〕84号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6市 *** 成府发〔1998〕16号成都市旅游投诉办法(修订) 7市 *** 成府发〔1998〕179号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8市 *** 成府发〔1999〕153号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9市 *** 成府发〔2000〕152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10市 *** 成府发〔2001〕116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1市 *** 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2市 *** 成府发〔2001〕16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3市 *** 成府发〔2001〕17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14市 *** 成府发〔2002〕15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 *** 成府发〔2002〕5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6市 *** 成府发〔2002〕71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市 *** 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8市 *** 成府发〔2003〕23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19市 *** 成府发〔2003〕70号成都市人民 *** 贯彻四川省人民 *** 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20市 *** 成府发〔2004〕37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1市 *** 成府发〔2004〕71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设2004-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22市 *** 成府发〔2004〕85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23市 *** 成府发〔2005〕1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24市 *** 成府发〔2005〕72号成都市人民 *** 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创建节能型成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市 *** 成府发〔2006〕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26市 *** 成府发〔2006〕2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27市 *** 成府发〔2006〕40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8市 *** 成府发〔2006〕45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29市 *** 成府发〔2006〕63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30市 *** 成府发〔2006〕68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31市 *** 成府发〔2006〕73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利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2市 *** 成府发〔2006〕77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33市 *** 成府发〔2006〕81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34市 *** 成府发〔2006〕9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资源综合利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35市 *** 成府发〔2007〕7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社会保险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36市 *** 成府发〔2007〕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7市 *** 成府发〔2007〕10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8市 *** 成府发〔2007〕19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39市 *** 成府发〔2007〕30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财政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0市 *** 成府发〔2007〕32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1市 *** 成府发〔2007〕34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能源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42市 *** 成府发〔2007〕57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开展成都市之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43市 *** 成府发〔2007〕58号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 44市 *** 成府发〔2007〕64号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国土
成都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的市 *** 规章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 *** 令第8号2成都市人民 *** 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市 *** 令第16号3成都市人民 *** 关于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市 *** 令第17号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市 *** 令第32号5成都市人民 *** 工作规则市 *** 令第37号6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 *** 令第51号7成都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市 *** 令第68号8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市 *** 令第73号9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市 *** 令第77号10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市 *** 令第82号11成都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市 *** 令第85号12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91号13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96号1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市 *** 令第100号15成都市 *** 信息公开规定市 *** 令第105号16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 *** 令第110号17成都市人民 ***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市 *** 令第121号18成都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市 *** 令第137号19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市 *** 令第139号20成都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 *** 令第163号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89〕133号2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5〕155号3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7〕110号4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7〕112号5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8〕122号6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8〕130号7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府发〔1999〕152号8成都市人民 *** 关于支持配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通知成府发〔2000〕45号9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成府发〔2000〕62号10成都市人民 *** 关于按属地原则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0〕159号11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12成都市人民 *** 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1〕119号13成都市人民 *** 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1〕211号14成都市人民 ***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成府发〔2002〕26号15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计委成都市三环路绿地绿化建设管理总体思路的通知成府发〔2002〕38号16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范 ***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府发〔2002〕46号17成都市人民 *** 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2〕74号18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3〕26号19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意见 成府发〔2003〕29号20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国税局关于税收属地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3〕40号21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48号22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3〕57号23成都市人民 *** 转发省 *** 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24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25成都市人民 *** 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成府发〔2004〕38号26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72号27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86号28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5〕9号29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5〕32号30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5〕36号31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5〕38号32成都市人民 *** 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5〕45号33成都市人民 *** 关于切实做好工业集中发展区和工业点布局落实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5〕52号34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5〕57号35成都市人民 *** 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5〕64号36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6〕7号37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6〕9号38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6〕10号39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6〕11号40成都市人民 ***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6〕15号41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的通知成府发〔2006〕16号42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特殊教育2006-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成府发〔2006〕17号43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成府发〔2006〕29号44成都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成府发〔2006〕48号45成都市人民 *** 关于印发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