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成都不动产登记可网上办、预约办
2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由于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大厅办事群众来源广泛、流动性强,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重点场所。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以网上办、预约办为主,部分服务将延后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五城区及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事项
1.网上答疑。办事群众对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有疑问需要咨询的,可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热点问题”“科长来了”版块,备有相关问题100问、15期“科长来了”视频。如还有疑问,请拔打咨询电话:028-62370760、86245281。
2.网上预约。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均可网上预约,请申请人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预约办理”版块,选取“预约办理”登记事项和填写预约信息后,即可提交变更登记、离婚分得、抵押权、补(换)证等80项预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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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预审。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网上预审”版块,选择网上预审的登记事项。申请人根据页面提示完成房源选择、信息录入及资料上传等操作后,即可提交变更登记、离婚分得、抵押权、补(换)证等83项预审申请。
4.网上办理房地数据关联。办理房地数据关联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房地数据关联”版块,填写信息完成房地数据关联查询,或填写信息、上传资料,点击“提交”后,即可完成房地数据关联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审核信息发送至申请人手机。
5.网上支付不动产登记费。办理不动产登记费缴纳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网上缴费”版块,既可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完成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6.网上开具不动产登记费电子票据。获取不动产登记费票据,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电子票据”版块,输入业务信息进行查询,勾选查询到的票据进行下载。
7.网上发放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申请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业务,受理时选择领取电子证明并在收到完成登簿通知后,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或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人脸识别完成身份认证后,自助下载和核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8.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网上查档”版块,经在线实名认证后符合查询条件的,可以查看或下载五城区及高新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9.网上审核“多测合一”成果。办理“多测合一”成果审核业务,请访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规范性审核后,将通过系统和短信方式一次性同步告知审核结果。
10.网上查询业务件办理进度。查询已申请的业务件办理进度,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进度查询”模块,输入受理号或业务号、权利人姓名和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便可查询申请业务的办理进度。
11.网上下载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取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资料下载”模块,可根据需要下载或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19种电子资料。
12.网上办理抵押以及预告登记。签约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SPCS银政通(四川支付结算综合服务系统)或直联模式,实现抵押登记线上查询、预约预审和直办抵押注销、预告预抵押登记的“不见面审批”。
13.网上办理查封登记。疫情防控期间,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点对点” *** 执行查控机制,办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查封登记。
1.为减少人员集聚,将申请现场办理批量件业务的时间调整至疫情防控期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双方等多人申请事项,尽量委托办理。无需紧急办理事项,尽量不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实行不动产权证书免费邮寄。涉及需要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业务,全部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免费邮寄至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
2.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涉及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需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业务,请申请人在受理时选择领取电子证明,在业务办结后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电子证明。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在汇泉北路323号城东办证点、建设北路一段66号办证点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区,配有自助服务终端,提供自助查询、自助缴费、自助打印(证书、证明)等自助服务,倡导办事群众优先选择自助设备“自助办”。
对涉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相关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在城东办证点(汇泉北路323号)开通绿色通道(第二层第28号、第29号窗口),提供快速优质安全服务。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后子门、城东、城南办证点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2月3日至2月9日,浣花北路和建设北路办证点暂停服务,2月10日起正常上班。
1.疫情防控期间,凡是进入后子门、城东、城南大厅的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均须配合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检查,体温异常、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进入大厅。
2.城东办证点每天进行清洁消毒通风,仅开放位于汇泉北路323号一侧大门;为防止疫情传播,服务大厅不开中央空调,工作人员可不统一着装。
3.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事项、颁证方式继续有效。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对外服务窗口(青羊区草市街2号)按照市 *** 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开展防控工作。凡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均需采用指定通道进出,服从工作人员临检筛查,配合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检查。体温异常、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进入大厅。
为尽量减少人员往返大厅,以“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为平台,推行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交件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涉及网上审批业务按市 *** 政务服务中心现行网上报件流程、规定统一受理和办理。如还有疑问,可拔打咨询电话:028-86512745。无需紧急办理事项,建议延后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申请办理。
对涉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相关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在市 *** 政务服务中心五楼规划和自然资源窗口,提供快速优质安全服务。
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每周六继续提供延时服务,但应提前网上预约。
三、“多测合一”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成都市域范围内“多测合一”成果提交全流程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建设单位通过登录“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多测合一”成果,无需提交纸质报告。规范性审核和具体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通过后,“多测合一”成果将自动共享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承担规范性审核的部门不得对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提出提交纸质原件查验的要求。
测绘单位申请入驻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从事“多测合一”事项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注册后,通过“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个工作日内返回注册信息确认意见。测绘单位通过注册信息确认后即认定入驻成功,可依法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应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的纸质原件查验材料,延期至2月10日起提交。
为阻断疫情传播,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申请基础控制点业务的测绘单位,办理时请按照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 *** 理政办发布的公告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多测合一”施测所需的基础控制点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优先推行免费提供CORS账号方式,原则上不提供纸质控制点,测绘单位将在申请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收到开通CORS账号的通知。应向控制点成果保管单位提交的有关纸质申请材料,可先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225744701@qq.com(联系电话028-83226858),纸质原件材料延期至2月10日起提交。
“多测合一”联系电话:028-61884045,61884042传真:028-61884042。
四、办理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有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自2020年2月3日到2月9号原则上不对外服务。确需办理业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从2月10日起正式对外服务。
为确保群众办事需求,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从2020年2月10日起到疫情防控期结束以预约办理为主。办理群众可通过服务电话预约办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接收事项。
为阻断疫情传播,确需到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业务的办事企业和群众,请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域,在服务区域内请自觉全程佩戴口罩,发现未佩戴口罩者将劝离服务区域,如发现不良反应或出现不良反应时,请之一时间与成都市疾控中心19180633503、19180633506、19180633505的24小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咨询电话联系,也可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寻求帮助。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预约服务电话:028-85988381;城建档案接收预约服务电话:028-85988392、83181201。
五、办理国土资源档案查询利用有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自2020年2月3日到2月9号原则上不对外服务。确需办理业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从2月10日起正式对外服务。
为确保群众办事需求,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从2020年2月10日起到疫情防控期结束以预约办理为主。办理群众可通过服务电话预约办理档案查阅利用事项。
为阻断疫情传播,确需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办理业务的办事企业和群众,请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域,在服务区域内请自觉全程佩戴口罩,发现未佩戴口罩者将劝离服务区域,如发现不良反应或出现不良反应时,请之一时间与成都市疾控中心19180633503、19180633506、19180633505的24小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咨询电话联系,也可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寻求帮助。
国土资源档案馆查阅利用预约服务电话:028-87051144(传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因工作需要查询利用档案可通过国土资源档案馆远程查询利用系统照常进行(服务电话:87051144 、87058961)。
据悉,公告有效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日。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彭惊
成都市人社局公布近期人事考试变动有关情况,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信息?
每个公司只要是稍微大一点的都会有一个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专门是用来对于人事的一个 *** 和离职的处理,这个部门十分的重要,在我们面试的时候需要和他们沟通,当双方满意之后就可以在这个公司上班。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人事部门的主管是如何爬上去的呢?爬上去的 *** 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上去应聘人事的岗位,干了好几年之后被领导赏识,然后坐上这个位置。还有一种就是通过人事方面的考试,获得了相应的证件之后。成都市人社局方面就对人事的考试做了一些变动,那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信息呢,我们就来好好的聊一聊这个话题。
成都市人社局就近期人事考试的变动,有关的情况做出了一个公告,有三项已延期或者取消,还有一些人事考试暂未明确是否延期或取消。为什么会做出这个公告?我想大家都懂吧,因为现在成都的疫情十分的严重,如果大量的聚集的话,还有可能会造成疫情的传播。但这也不是一个长久的事情,在疫情稍微好转的时候就会恢复线下考试,希望大家不要恐慌。
没有办法的事情,如果说一个城市出现了严重的感染,那整个城市都会陷入瘫痪,任何一个行业都不能够开门,在街上或许看不到任何人的存在。如果在这个时候开启一些职位的考试,那简直就是乱来,已经妨碍了传染病防治法,会导致很多的人因此而被问责,也会导致疫情的大量传播。
总的来说,也希望大家理解一下疫情的防控工作,在疫情还没有结束的时期,我们在任何一个情况下都要将口罩给佩戴好再出门,特别是那些疫情十分严重的地区,更好是不要出门。并且做好自我的卫生,勤洗手,吃任何食物的时候都要洗一洗,防止病从口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