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有谁能提供四川省自贡市人民 *** 令第58号原文件(包括8个相关附件)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 令第58号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 *** 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林书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 *** 关于宜宾等4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文)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市辖区,市辖区包括经省人民 *** 批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荣县、富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粮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 *** 统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 *** 依法统一征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
第七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冻结办理房屋改、扩、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面积、地类和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幅员面积、地类进行测绘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九条 征用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 *** 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 *** 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举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面积、类别和征用土地面积、类别,在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已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已发生变化的需进行修补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
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市、县(区)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上一年年产值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准,不使用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
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倍数计算。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附件3)、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件6)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人民 *** 修订报省人民 *** 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不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更高限价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依法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其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 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 依法履行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市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劳动力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专款用于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市辖区内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差额首先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弥补,若还不足,由征地单位补齐。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第三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单位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作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人民 *** 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地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000至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领取期限内拒不领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一律不实行自拆自建。
一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2倍,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2.5倍予以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荣县、富顺县货币安置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需要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自行购房的,凭购房协议由征地单位用货币安置费代被拆迁户支付购房款 ,若有节余,直接付给被拆迁户。若被拆迁户在征地农转非时已购房,可持房屋产权证明,经核实后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将货币安置费付给被拆迁户。
二住房安置。征地单位或征地单位委托有关业主按规划统一建设动迁安置房,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人可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1至2人的被拆迁户,可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
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按标准实行产权置换后,每一产权户可以优惠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安置房。
固定补差标准:被拆迁户在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内对征地单位实行固定补差,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3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10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80元;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4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6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35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200元。
优惠价:优惠面积内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550元计算;超过优惠面积以上的部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
被拆迁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面积部分,征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任何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
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
荣县、富顺县范围内的固定补差标准、优惠价和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迁、部分农业人口需农转非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被拆迁户。自建房地点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依法划定宅基地面积。
二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中心村或小城镇内)。采取限面积置换,按房屋结构实行结构补差。被拆迁户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补差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差标准执行。每人限面积置换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超过置换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修建时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地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2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5倍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冻结封户)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征地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50元;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征地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地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荣县、富顺县的过渡周转费由县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 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 *** 令第47号)和2001年3月13日印发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自府法规[2001] 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动迁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临时建筑补偿费标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