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具有保密资质的测绘单位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6-20 四川测绘资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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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哪些企业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成都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企业

1、涉密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具有保密资质的测绘单位2023(实时/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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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2、涉密系统集成乙级资质:

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四川新迎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神州 *** 有限公司

成都清华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天融信 *** 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中联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康赛电子科大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理邦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

中国工程物理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四川新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光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国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泰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经过四十余年的建设,锦江电器已从简单仿制苏式雷达发展到自行开发生产具有国际九十年代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军、民用多品种、多型号的雷达。从单一军工生产企业发展为具备雷达、电子、机电等产品科研、制造与加工能力的机电结合、军民兼容、创新型、外向型的高科技企业,拥有独立外贸权,研制和生产的各型地面雷达已是我国国防、航空、气象等多领域的主要装备。 2012年12月5日,成都锦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伟彪

成立时间:1998-01-19

注册资本:2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101000000852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元兴路968号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五条 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当纳入所属测绘单位的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档案、保密、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资信业绩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不得设定与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的评标条件。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预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告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

报价低于平均报价15%的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价格、工期、质量、成果保密、履约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成果汇交等有关事项。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允许分包的,合同应当予以明确,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项目环节不得分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来源。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

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活动管理,提高测绘工作效益,发展测绘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及编制出版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工作,负责测绘法规和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省级各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的专门测绘工作。

各地、市、州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第四条 从事测绘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省测绘局审查合格并发给测绘许可证,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测绘。第五条 从事基本测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从事专业测绘,应执行现行专业技术标准。第六条 从事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的测绘面积大于十五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大于五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一万、大于二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二万五千、大于八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万基本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测绘单位应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第七条 地籍测绘由省国土局商省测绘局组织实施。地、市、州及其以上行政境界测绘,由测绘局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有关测绘单位施测。

地方各单位需进行航空摄影的,应事先提出航摄计划,经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并征得省计划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央驻川单位上报航摄计划时,应抄送省测绘局。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八条 编制和出版地图,必须遵守《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不得泄露机密。第九条 编制保密地图、内部用图,编制单位应将试印样图报经省测绘局审批。

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应由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第十条 公开地图由地图出版社出版;但经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城市交通图和书刊插附地图等公开地图,也可由其它出版机构出版。

出版公开地图,出版单位应将试印样图报经省测绘局审批。第十一条 公开悬挂或展示涉及我国国界、四川省界的示意图或地图模型,应按公开出版的现行地图绘制。第十二条 复制、交流和销售进口的涉及我国国界、四川省界的地图或书刊插附地图,应事先将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查。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现行规定分别管理。测绘单位应将年度测绘成果目录及时报送省测绘局,由省测绘局汇总编纂,提供有关单位使用。

管理、使用测绘成果,应保守机密。第十四条 对具备规定手续索取使用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所有单位应当提供。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索取他人测绘成果,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擅自复制、转借或 ***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按规定报经省测绘局或国家测绘局批准。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未经标志设置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移动或损毁。第十八条 永久性的测量标志,设置单位应就地委托乡、镇人民 *** 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保管,建立委托保管责任制。第十九条 确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征求标志设置单位的意见,报经省测绘局批准,方可拆迁,并补偿损失。第二十条 因测绘业务需要须改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征得标志设置单位或省测绘局同意,并提交有关改建后测量标志的资料。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或测绘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由省测绘局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逾期不纠正的,吊销其测绘许可证,或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由省测绘局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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