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测绘地勘资质加盟

2024-05-18 四川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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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勘局:对上保事业牌子,对下抓企业化经营,以队为基础事企分开,以局为单元整合结构

一、对外保事业的牌子,对内抓企业化经营

安徽地勘局认为,为实现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改革目标,面临着几种不同的选择:

之一种是继续按单一事业体制和机制运作。这显然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不符,与国务院37号文的要求不符,更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符。首先,属地化后,国拨地勘费仅作为基数存在,随着离退休费用的不断增长,用于事业发展的日常开支费用日渐减少,各省财政也不可能投入大量资金负担如此庞大队伍的事业支出;其次,国家已对科研事业单位实行改革,对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已提上了日程,完全保留地勘单位的原来意义上的事业体制,实际上是继续不了的;再次,地勘单位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种种矛盾,比如事业经费核销制、事企连根、等靠要依赖思想等,适应市场能力弱等。用这种状态去适应加入WTO后的激烈竞争的市场,肯定会被淘汰。同时,经过几十年来的改革,地勘单位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取得了一定的市场收入,部分职工也得到了较稳定的转产,部分多种经营企业得到了发展壮大。这些都对地勘单位事转企形成了强力支撑。若将这些企业转而用事业管理办法来运作,将断送已有的改革成果。显然,这种抱着单纯事业体制和机制不放是行不通的。

第二种是立即取消事业单位的牌子,按企业机制运作。若立即登记为企业,目前的政策环境对地勘单位很不利,甚至有可能丢掉国家对地勘事业单位的一些优惠扶持政策。例如:地勘单位所有的税费将要按企业对待,这对企业小、实力弱的地勘单位来说,无疑是失去了快速发展的政策空间;若将地勘单位改造成国有独资企业,也并非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只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安全等一些特殊领域或行业,才可以注册登记为国有独资企业。同时传统国有企业存在的弊端也不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如改造成公司制企业,由于多元投资主体没有形成,内部职工持股所出现的股份平均化也难以规范操作。再者,地勘单位历史形成的离退休职工多,下岗职工多,内部办社会等,短期内难以社会化。若立即登记为企业,地勘单位将无法背着这些沉重的包袱。

第三种是对外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的牌子,对内按企业机制运作和管理,与此同时,在地勘单位内部把事业和企业两块分开,事业部分相对保证其必须的经费支出,但内部按市场化运作;企业部分按企业机制运作,待条件成熟时,摘掉事业单位的牌子,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地勘单位完全实行企业化经营。这样做一是不影响地勘单位利用现行政策,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较宽松的外部环境;二是内部全方位实行企业化经营,有利于彻底转变地勘单位职工的观念,培育其在市场经济大海中自争自强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实事求是地根据队情制订具体措施保证企业化经营的全面展开。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改革不是将一个地勘单位分成事业和企业两个单位,而是分开不分家,分前是传统地勘单位的一家,分中是过渡期分别采用两种机制管理的分别运作的一家,分后是初步实现企业化经营并向现代企业过渡的新的一家。

基于上述分析,他们认为第三种形式是过渡期地勘单位改革的一种较好形式,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二、以地勘单位为基础,内部事企分开

在地勘单位内部实行事企分开,其具体内容是把主业和辅业分开,主业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所有内部企业部分;辅业包括地质勘查业、后勤生活服务和基地管理、医院学校等内部社会职能和社会保障部分。这种划分主要是从性质上划分,以便分别采取事企不同的机制运作,而不是谁主谁次、谁优谁劣的问题。该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对主业、辅业分开,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实行资产分开。经营性国有资产划归主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划归辅业。资产的划分标准是:地勘单位现有企业实际占有的各类资产和以地勘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所占用的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现暂不能对外经营或虽可用于对外经营,但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机构所占有的资产为非经营性资产。对主业部分模拟架构公司体制,将已内部整体改制为企业的地勘单位作为母公司;未整体改制的地勘单位,则以某一能够支撑或带动该地勘单位其他产业发展的骨干企业作为母公司,地勘单位受局委托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投入到该母公司,母公司再将部分资产投入到其他企业,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关系。辅业部分以资产保全为目的,通过内部整合,减少改革成本和波动,保持队伍稳定。

其次界定“主业”与“辅业”的职能和职责,做到权责清楚:

主业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劳动生产率,享有包括企业法人财产处置权、干部聘用、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多项自 *** 。鉴于目前地勘单位事业牌子仍然保留,多元投资主体尚未形成,队属企业基本上仍是国有独资企业,主导产业不明显,因此过渡期内实行内部模拟公司制企业运作,但要着力理顺模拟公司内部关系,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建章立制,转换经营机制,全力以赴开拓市场,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营造主导产业。

辅业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全,创造条件将非经营性资产尽可能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为企业提供服务,并积极开展对外经营活动,逐步实现自收自支。①辅业中的社会保障部分和社会职能工作尽可能推向社会,暂不能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贴,限期自收自支;②辅业中的后勤生活服务和基地管理等可改造成物业中心,从定额补贴逐步过渡到自收自支或过渡到交给地方管理;③辅业中的地质勘查部分是过渡期内地勘单位事业性质的重要支撑,要保留并加强,但内部模拟企业独立运作,做到人员精干,装备精良,用好地质项目经费,大力争取国家、省及地方 *** 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积极开拓地勘市场领域,承揽商业性地勘项目,使之成为地勘单位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之一。承担地勘任务的小队伍有三种去向,一是进入省地调院,或仍由地勘费作为支持;二是地勘单位成为企业,自筹资金将其设立为内部事业性质的小单位;三是自身变为资源性公司,完全按企业运作。

三、以局为单元,整合产业结构

该局目前已确立地质勘查业、矿产品开发加工业、工勘施工业为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多种经营作为地矿经济的重要补充。

局将以资产为纽带,以证书、项目为联系,培育主导产业,构建三个产业集团和一个专业集团。地勘业以整体作为事业单位但内部实行企业化运作的省地质调查院为龙头,与各地勘单位辅业部分的地勘所实行技术合作、项目联系,集中优势,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地方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项目的同时,大力拓宽地质工作领域,开拓商业性地勘市场,最终形成全局地质勘查主导产业;工勘业以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地建公司为核心企业,加强与地勘单位所属工勘施工企业的联系与联合,逐步形成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全局性的综合建设工程集团;矿产开发业以矿贸公司为先导,引入市场需求,带动矿产品加工企业,由加工企业需要,带动探采,逐步形成贸工探采一条龙的矿业集团;充分发挥地质测绘总院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作用,联合地勘单位具有的乙、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企业,构建起测绘总院与测绘分院体系,最终形成全局性的测绘专业集团。

局将集中财力,加大对主导产业的投入。在用好用活现有地勘费基数的前提下,该局制定了《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从地勘费中切出一块(约占地勘费基数的10%~15%)作为发展资金,实行内部借贷、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运作机制,主要投向产品(项目)市场前景好、资金回笼快、经济效益好、流动资金紧缺的骨干企业。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扩大信贷规模,适度负债经营,通过吸引外资联合勘查开发、合作办企业,通过矿业权 *** 、职工入股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大力提高企业自我积累能力,扩大企业留利中的生产经营性投入。

四、保证实现事企分开、结构整合的主要措施

1.精减机构,精干人员。在管理机构设置上,主业除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精干的经营性机构外,其他如党委、纪委、团委、工会等管理机构,与辅业部分本着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合并设置,工作中覆盖辅业和主业两块。省局严格控制辅业部分的内设机构和管理人员及经费,管理人员按辅业部分职工总数核给一定的编制(一般按职工总数的3%~8%),其经费实行差额预算,定额补贴。各单位均成立地勘所,选择精干的技术人员进入该机构,属于事业性质,相对保证其工作经费,内部独立运作,严格项目管理。

2.对辅业和主业,均进行以“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为重点的内部配套改革,转机建制。建立人才竞争机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面推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所有下岗人员由专门机构管理,在内部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主业自主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并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在尚未进入地方社保体系前,地勘单位的辅业部分建立起包括企业职工在内的内部统筹办法。目前大部分地勘单位的医疗、失业保险已进入地方统筹,全局整体的养老统筹正力争纳入地方统筹体系实转。

3.加强地勘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构。为适应主业、辅业分离改革需要,将地勘单位的领导班子分成两部分——主业领导班子和辅业领导班子。过渡期,队长既是主业又是辅业的主要负责人,辅业部分仅设一名副队长,负责除地勘工作以外的辅业工作,队总工程师负责地质勘查的全面工作。队长兼任主业总经理。组成精干的经理班子,主业除总经理外,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产生和聘用,局不直接下文任命。按照“管主业的人全力以赴管好主业,管辅业的人一心一意管好辅业”的指导思想,局制定了《关于主辅分离改革后地勘单位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规定主业和辅业办公会分别为主业和辅业的更高决策会议,并分别对两个办公会的主要任务和决策内容作了规范,以使决策更加及时、准确和科学。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该局制定了《地勘单位“十五”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每年与各单位行政一把手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制定了《经营目标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将局机关全体人员的奖惩与全局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地勘单位负责人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风险抵押制。同时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行队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

5.努力争取各种优惠政策,为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和支持地勘单位有偿取得并依法 *** 矿业权, *** 所得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争取省 *** 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省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地质工作经费;争取各级地方 *** 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地方经济发展体系,加大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争取地勘单位享受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再就业工程等有关优惠政策;争取地勘单位的职工尽快进入地方社保体系等政策。这些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综上所述,安徽地勘局的改革目标是,通过对辅业部分的逐步社会化和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改造,实现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辅业部分中,社会保障部分和社会职能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后勤生活服务和基地管理等实现自收自支,对于地勘业,将视其发展情况,或成为能够自我发展的资源性公司,或加入到省地质调查院,成为其分支机构,或在地勘单位成为企业后作为内设事业机构。主业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发展壮大,并通过进一步的改组改造,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此时,地勘单位初步实现企业化经营,待条件成熟时,组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式挂牌,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有谁能提供四川省自贡市人民 *** 令第58号原文件(包括8个相关附件)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 令第58号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 *** 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林书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 *** 关于宜宾等4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文)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市辖区,市辖区包括经省人民 *** 批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荣县、富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粮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 *** 统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 *** 依法统一征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

第七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冻结办理房屋改、扩、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面积、地类和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幅员面积、地类进行测绘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九条 征用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 *** 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 *** 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举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面积、类别和征用土地面积、类别,在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已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已发生变化的需进行修补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

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市、县(区)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上一年年产值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准,不使用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

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倍数计算。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附件3)、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件6)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人民 *** 修订报省人民 *** 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不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更高限价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依法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其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 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 依法履行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市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劳动力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专款用于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市辖区内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差额首先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弥补,若还不足,由征地单位补齐。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第三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单位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作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人民 *** 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地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000至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领取期限内拒不领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一律不实行自拆自建。

一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2倍,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2.5倍予以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荣县、富顺县货币安置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需要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自行购房的,凭购房协议由征地单位用货币安置费代被拆迁户支付购房款 ,若有节余,直接付给被拆迁户。若被拆迁户在征地农转非时已购房,可持房屋产权证明,经核实后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将货币安置费付给被拆迁户。

二住房安置。征地单位或征地单位委托有关业主按规划统一建设动迁安置房,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人可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1至2人的被拆迁户,可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

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按标准实行产权置换后,每一产权户可以优惠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安置房。

固定补差标准:被拆迁户在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内对征地单位实行固定补差,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3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10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80元;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4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6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35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200元。

优惠价:优惠面积内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550元计算;超过优惠面积以上的部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

被拆迁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面积部分,征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任何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

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

荣县、富顺县范围内的固定补差标准、优惠价和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迁、部分农业人口需农转非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被拆迁户。自建房地点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依法划定宅基地面积。

二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中心村或小城镇内)。采取限面积置换,按房屋结构实行结构补差。被拆迁户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补差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差标准执行。每人限面积置换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超过置换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修建时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地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2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5倍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冻结封户)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征地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50元;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征地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地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荣县、富顺县的过渡周转费由县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 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 *** 令第47号)和2001年3月13日印发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自府法规[2001] 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动迁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临时建筑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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