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国土厅测绘资质延期公告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6-20 四川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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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成都不动产登记可网上办、预约办

2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由于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大厅办事群众来源广泛、流动性强,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重点场所。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以网上办、预约办为主,部分服务将延后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五城区及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事项

1.网上答疑。办事群众对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有疑问需要咨询的,可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热点问题”“科长来了”版块,备有相关问题100问、15期“科长来了”视频。如还有疑问,请拔打咨询电话:028-62370760、86245281。

2.网上预约。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均可网上预约,请申请人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预约办理”版块,选取“预约办理”登记事项和填写预约信息后,即可提交变更登记、离婚分得、抵押权、补(换)证等80项预约申请。

四川省成都市国土厅测绘资质延期公告2023(实时/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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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预审。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网上预审”版块,选择网上预审的登记事项。申请人根据页面提示完成房源选择、信息录入及资料上传等操作后,即可提交变更登记、离婚分得、抵押权、补(换)证等83项预审申请。

4.网上办理房地数据关联。办理房地数据关联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房地数据关联”版块,填写信息完成房地数据关联查询,或填写信息、上传资料,点击“提交”后,即可完成房地数据关联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审核信息发送至申请人手机。

5.网上支付不动产登记费。办理不动产登记费缴纳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网上缴费”版块,既可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完成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6.网上开具不动产登记费电子票据。获取不动产登记费票据,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电子票据”版块,输入业务信息进行查询,勾选查询到的票据进行下载。

7.网上发放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申请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业务,受理时选择领取电子证明并在收到完成登簿通知后,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或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人脸识别完成身份认证后,自助下载和核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8.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业务,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网上查档”版块,经在线实名认证后符合查询条件的,可以查看或下载五城区及高新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9.网上审核“多测合一”成果。办理“多测合一”成果审核业务,请访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规范性审核后,将通过系统和短信方式一次性同步告知审核结果。

10.网上查询业务件办理进度。查询已申请的业务件办理进度,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进度查询”模块,输入受理号或业务号、权利人姓名和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便可查询申请业务的办理进度。

11.网上下载不动产登记资料。获取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请访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 ()、“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天府市民云”APP的“不动产登记服务”,进入“资料下载”模块,可根据需要下载或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19种电子资料。

12.网上办理抵押以及预告登记。签约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SPCS银政通(四川支付结算综合服务系统)或直联模式,实现抵押登记线上查询、预约预审和直办抵押注销、预告预抵押登记的“不见面审批”。

13.网上办理查封登记。疫情防控期间,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点对点” *** 执行查控机制,办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查封登记。

1.为减少人员集聚,将申请现场办理批量件业务的时间调整至疫情防控期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双方等多人申请事项,尽量委托办理。无需紧急办理事项,尽量不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实行不动产权证书免费邮寄。涉及需要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业务,全部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免费邮寄至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

2.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涉及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需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业务,请申请人在受理时选择领取电子证明,在业务办结后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成都不动产登记”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电子证明。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在汇泉北路323号城东办证点、建设北路一段66号办证点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区,配有自助服务终端,提供自助查询、自助缴费、自助打印(证书、证明)等自助服务,倡导办事群众优先选择自助设备“自助办”。

对涉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相关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在城东办证点(汇泉北路323号)开通绿色通道(第二层第28号、第29号窗口),提供快速优质安全服务。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后子门、城东、城南办证点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2月3日至2月9日,浣花北路和建设北路办证点暂停服务,2月10日起正常上班。

1.疫情防控期间,凡是进入后子门、城东、城南大厅的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均须配合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检查,体温异常、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进入大厅。

2.城东办证点每天进行清洁消毒通风,仅开放位于汇泉北路323号一侧大门;为防止疫情传播,服务大厅不开中央空调,工作人员可不统一着装。

3.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事项、颁证方式继续有效。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对外服务窗口(青羊区草市街2号)按照市 *** 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开展防控工作。凡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均需采用指定通道进出,服从工作人员临检筛查,配合体温测量、佩戴口罩等检查。体温异常、未佩戴口罩人员一律不进入大厅。

为尽量减少人员往返大厅,以“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为平台,推行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交件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涉及网上审批业务按市 *** 政务服务中心现行网上报件流程、规定统一受理和办理。如还有疑问,可拔打咨询电话:028-86512745。无需紧急办理事项,建议延后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申请办理。

对涉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相关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在市 *** 政务服务中心五楼规划和自然资源窗口,提供快速优质安全服务。

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每周六继续提供延时服务,但应提前网上预约。

三、“多测合一”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成都市域范围内“多测合一”成果提交全流程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建设单位通过登录“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多测合一”成果,无需提交纸质报告。规范性审核和具体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通过后,“多测合一”成果将自动共享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承担规范性审核的部门不得对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提出提交纸质原件查验的要求。

测绘单位申请入驻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从事“多测合一”事项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注册后,通过“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个工作日内返回注册信息确认意见。测绘单位通过注册信息确认后即认定入驻成功,可依法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应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的纸质原件查验材料,延期至2月10日起提交。

为阻断疫情传播,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申请基础控制点业务的测绘单位,办理时请按照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 *** 理政办发布的公告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多测合一”施测所需的基础控制点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优先推行免费提供CORS账号方式,原则上不提供纸质控制点,测绘单位将在申请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收到开通CORS账号的通知。应向控制点成果保管单位提交的有关纸质申请材料,可先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225744701@qq.com(联系电话028-83226858),纸质原件材料延期至2月10日起提交。

“多测合一”联系电话:028-61884045,61884042传真:028-61884042。

四、办理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有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自2020年2月3日到2月9号原则上不对外服务。确需办理业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从2月10日起正式对外服务。

为确保群众办事需求,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从2020年2月10日起到疫情防控期结束以预约办理为主。办理群众可通过服务电话预约办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接收事项。

为阻断疫情传播,确需到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业务的办事企业和群众,请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域,在服务区域内请自觉全程佩戴口罩,发现未佩戴口罩者将劝离服务区域,如发现不良反应或出现不良反应时,请之一时间与成都市疾控中心19180633503、19180633506、19180633505的24小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咨询电话联系,也可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寻求帮助。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预约服务电话:028-85988381;城建档案接收预约服务电话:028-85988392、83181201。

五、办理国土资源档案查询利用有关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自2020年2月3日到2月9号原则上不对外服务。确需办理业务的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从2月10日起正式对外服务。

为确保群众办事需求,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从2020年2月10日起到疫情防控期结束以预约办理为主。办理群众可通过服务电话预约办理档案查阅利用事项。

为阻断疫情传播,确需到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办理业务的办事企业和群众,请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域,在服务区域内请自觉全程佩戴口罩,发现未佩戴口罩者将劝离服务区域,如发现不良反应或出现不良反应时,请之一时间与成都市疾控中心19180633503、19180633506、19180633505的24小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咨询电话联系,也可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寻求帮助。

国土资源档案馆查阅利用预约服务电话:028-87051144(传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因工作需要查询利用档案可通过国土资源档案馆远程查询利用系统照常进行(服务电话:87051144 、87058961)。

据悉,公告有效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日。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彭惊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从选址到开工,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人员必看

新建设项目报建的前期手续和应该具备的资料 (想做业主的必看)

应具备“一书四证”

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拆迁手续的。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 *** 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 *** 或划拨意见书)1份;

(2)自有、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扩建项目需提 *** 权证复印件1份。

4、联建项目需提交联建协议1份。

5、1:500地形图6份,其中一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六天审批完毕,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1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1、如属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2、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3、凡已(在)建的建设项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先到成都市勘测院实测竣工图。

4、加、更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成都市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及相关文件重新申请“一书四证”的相关手续,报建时应退还原已取得所有审批的文件及图纸。因遗失等原因无法全部退还时,应登报声明(15日)。

5、建设单位在收到市勘测院的勘测放线资料后,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地铁管理部门意见;

7、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文化部门意见;

8、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应征求市国土部门意见。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责令退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新征用地的;

2、用地性质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

3、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

4、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拆迁手续的。

三、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计划批准文件(限 *** 投资项目)1份。

3、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套。

4、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出具市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

5、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出具市文化部门的意见;

6、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出具市国土部门整合土地的意见。

7、涉及航空限高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处的航空限高要求或空军对航空限高的要求。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X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份;

(2)盖有“X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

(3)盖有“X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用地红线图4份(含设计红线图1份)。

2、不需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X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份;

(2)盖有“X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设计红线图4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红线图和市勘测院提供的勘测成果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责。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即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申请延期,由规划管理部门重新认定。

4、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一、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应取得哪些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在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八天审批完毕,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3份、方案1套;

(2)工程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1份。

2、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则退回设计方案1套、建筑方案总平图3份,并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单》1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方案审查应注意哪些事项?

1、总平面图必需在1/500地形蓝图上以AUTOCAD形式绘制(大型或特殊建设项目绘制比例可放宽至1/1000)。

2、总平面图需加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以及标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单位名称;

(3)拟建建筑的外轮廓尺寸、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至现状建筑的距离、建筑高度、层数;

(4)标明跃层部份、跃层范围;

(5)准确标明架空层位置、范围和功能;

(6)机动车、人行出入口的位置、宽度,用地内部的交通组织;

(7)绿地布置及集中绿地位置;

(8)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

(9)居住建筑和对用地周边现状居住建筑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4)各层平面图都应明确标明使用功能,且名称应该规范。

6、临街及重要节点建筑需报效果图的,要求效果图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不得以绿化效果虚化。效果图应反映所有主要立面,且不得仅以夜景效果反映。

7、在建筑方案确定后,建议建设单位持审批通过的建筑方案,在施工图报审前到市勘测院坐标放线。

8、报送我局的建筑方案应真实有效,如因内容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9、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国土权属文件:

(1)出让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2)划拨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划拔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套、建施总平面图3份。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5、文物挖掘完毕通知单。

6、市建委《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

7、市勘测院出具的正式坐标放线资料。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四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盖有“X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1份。

2、盖有“X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骑缝章)的建施总平图1份。

3、要求建设单位制作现场公示牌的书面通知书1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缴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X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X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供水、供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经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发给合格证。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中心城以内区域及双流航空港范围内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高新区建设项目除外)。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附图(加盖骑缝章的建施总平图);

4、勘测部门实测的房屋竣工测量图;

5、房屋产权部门实测的房屋面积报告、图表;

6、市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

(二)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现场核验工作,经验收合格的,缴清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验收不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处理意见;进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按规定依法处理后,再进行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缴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建设项目“一书四证”办理指南 :

各窗口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应对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收取的报建资料复印件应由建设单位报建前备好,并由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报建单位公章,经窗口收文人员核实后收取复印件,退回原件。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收取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发文时由窗口退回建设单位。涉及“一书四证”变更的,应在原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

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窗口不得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我局,窗口收文人员应按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我局的变更内容进行办理。

受理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需报经局(分局、办事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受理。

受理报建时需收取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为准;若是建设单位之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提交。

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每一环节的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特殊情况按局领导研究、批示的意见办理。

规划报建、审查中需收取、审核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 *** 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等。

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提供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时,因原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用地纳入储备的批复文件。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按我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实测后方可受理。不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受理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界址点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受理,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恢复性建设工程,经规划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可直接受理建筑方案审查(特殊项目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审查的,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审查意见中向建设单位注明)。

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可直接受理施工图审查。

需纳入规划设计招标、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目,应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专家评审的项目,窗口应将建设单位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推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收文转审批经办部门(审批部门未提出审查意见前建设单位不需进行方案调改),经办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与部门审查意见汇总提交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最终批复的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改。应按局长业务办公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的规划批前公示工作。

受理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提交拟建位置现状照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经审查原则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直接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办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需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环节审查工作的,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尺寸、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可由经办部门在接件五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处复核后暂停该项目的办理计时(不退文),待经办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调改资料后,再恢复计时继续办理。

受理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审查由经办部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核。

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意见为依据;对前后规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认。

根据《X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须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批准的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原证过期、重新核发新证的,须将原证收回予以注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部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后,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

在市南区范围内2002年6月24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2002年9月24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2002年4月19日前、在李沧区范围内2002年4月11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控制线,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划报建时,窗口受理后转经办部门对原批准的规划控制线图纸进行重新确认。经审核未发生变化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X市规划局规划控制线确认专用章”后,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使用;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由经办部门按照分区规划重新划定,原审批的规划控制线图纸收回注销。规划控制线的划定、确认,由按照职能设定、负责相应项目选址审批的部门办理。

已报建在各处室、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经办处室、分局将建设单位提交的原规划控制线审批文件交选址处予以确认。

对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建筑、重要公建、重要景观建筑,审查建筑方案时应提出建筑亮化设计要求,审查施工图时一并审查亮化方案。市局经办的建筑亮化方案审查由雕塑办结合建筑施工图审查同步完成,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报审。

各审批环节容积率的计算,须以我局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划定的范围、面积为计算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应与选址意见相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范围、建筑性质应与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相一致。

四川营山县沪蓉高速征地补偿款是怎么赔的

营山县南(充)大(竹)梁(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四条

南大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分公路正线征收土地和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施工设施占地等)征用土地两类用地。征收土地范围以公路正线施工用地设计图(含变更设计)为基础,补偿以实际征收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为依据。征用未经县人民 *** 审查批准利用的国有荒山、荒滩、河域面积,不予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统一分为耕地和其他土地(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如林地、道路地、未利用地、宅基地、工矿企业用地、农业设施用地)补偿两类,除宅基地按耕地标准补偿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耕地的50%。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以现状实测为准;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以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一)补偿计算指标1.耕地亩年产值:以耕地征收前三年全县平均每亩年产值为准,按县土地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统一上报公布的数据计算,具体按南府〔2010〕20号文件执行,即全县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50元/亩。2.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具体按有土地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测的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数量为计算依据。3.被征地社人口:以征地公告之日公布公安户籍管理在册人数为准,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迁进人员和已死亡未注销户籍人员不计入总人口,但正常生育和婚进尚未入户人员、户籍已转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毕业尚未就业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服刑人员、义务兵、复员士官可以计入总人口基数计算人均耕地。4.征收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土地,不适用人均耕地指标,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16倍计补(其他土地减半计补),不再调整土地和安置人员。5.被征地社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次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系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均属对集体土地的部分征收,安置人员以就地农业安置方式为主,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安置,对安置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由农业社自行通过土地调整安置。6.安置人数:安置人数计算 *** 为征收耕地数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1.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组(社)为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耕地补偿按征地前三年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补,其他土地按5倍计补;耕地安置补助费每亩按年产值6倍计补,其他土地按3倍计补。2.征地前人均耕地1亩以下(不含1亩)0.5亩以上(含0.5亩)的,除耕地补偿按10倍、其他土地按5倍计补外,另按每个安置人员乘以6倍年产值计补安置补助费,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50%计补。积极开展被征地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从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3.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不含0.5亩)的,严格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川府发〔2008〕15号、川办函〔2009〕302号、川办发〔2010〕88号),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切实搞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工作。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

第三章 青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青苗费按耕地年每亩1450元补偿,只对占用当季作一次性补偿,大春按总金额的60%、小春按总金额的40%支付。

第七条 林木及苗圃补偿:经果林及药材树按离地1米高(低于1米的不计补)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用材林按离地1米高(低于1米的不计补)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桑树按离地1米高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黄桷树按离地1米高处的树木直径大小分别计补,直径小于5厘米以下的不计补;竹子以占地2平方米计1棚,按棚计补;苗圃按亩计补;中药材按亩以评估价计补(详见附件三)。补偿后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砍伐或移栽,相关部门免收规费;未按期砍伐或移栽的,视作放弃处理;征地公告后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清点登记补偿。

第八条 附着物补偿:对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粪池、沼气池、过水渠或渡水槽(不能通过工程措施恢复的)、晒场(地坝)、堡坎、苕窖、围墙、人工蓄水池、塘堰(库)、人工鱼池、洗衣台等附着物的补偿,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第九条 林木、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直接补偿到户到人;青苗补偿费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登记后具体分发到户到人。

第十条 征地后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失去土地的,乡镇、村、社要及时组织土地调整,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面积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以房屋测绘单位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和结构标准计补,由被拆迁户自拆自建,沿线乡镇人民 *** 负责履行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后的新建房宅基地由国土、村建和村组(社)统一规划,乡镇统一协调安排,并按现行规定标准统一划拨,农村居民一户(按拆迁时单立户口计)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以户为单位,每人以不超过20—30m2为限,凡户不足3人的按3人计,超过5人的按5人计,鼓励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集中修建,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由沿线乡镇人民 *** 负责统一协调国土、村建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拆迁户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免收政策规定标准占地面积以内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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