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星汉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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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提供四川省自贡市人民 *** 令第58号原文件(包括8个相关附件)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四川省自贡市星汉测绘资质

*** 令第58号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 *** 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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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罗林书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 *** 关于宜宾等4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文)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市辖区,市辖区包括经省人民 *** 批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荣县、富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 *** 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粮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 *** 统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 *** 依法统一征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

第七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冻结办理房屋改、扩、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面积、地类和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幅员面积、地类进行测绘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九条 征用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 *** 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 *** 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举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面积、类别和征用土地面积、类别,在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已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已发生变化的需进行修补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

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市、县(区)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上一年年产值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准,不使用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

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倍数计算。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附件3)、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件6)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人民 *** 修订报省人民 *** 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不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更高限价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依法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其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 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 依法履行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市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劳动力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专款用于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市辖区内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差额首先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弥补,若还不足,由征地单位补齐。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第三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单位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作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人民 *** 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地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000至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领取期限内拒不领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一律不实行自拆自建。

一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2倍,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2.5倍予以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荣县、富顺县货币安置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需要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自行购房的,凭购房协议由征地单位用货币安置费代被拆迁户支付购房款 ,若有节余,直接付给被拆迁户。若被拆迁户在征地农转非时已购房,可持房屋产权证明,经核实后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将货币安置费付给被拆迁户。

二住房安置。征地单位或征地单位委托有关业主按规划统一建设动迁安置房,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人可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1至2人的被拆迁户,可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

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按标准实行产权置换后,每一产权户可以优惠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安置房。

固定补差标准:被拆迁户在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内对征地单位实行固定补差,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3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10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80元;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4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6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35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200元。

优惠价:优惠面积内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550元计算;超过优惠面积以上的部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

被拆迁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面积部分,征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任何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

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

荣县、富顺县范围内的固定补差标准、优惠价和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 *** 制定。

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迁、部分农业人口需农转非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被拆迁户。自建房地点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依法划定宅基地面积。

二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中心村或小城镇内)。采取限面积置换,按房屋结构实行结构补差。被拆迁户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补差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差标准执行。每人限面积置换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超过置换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修建时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地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2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5倍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冻结封户)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征地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50元;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征地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地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荣县、富顺县的过渡周转费由县人民 *** 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 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 *** 令第47号)和2001年3月13日印发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自府法规[2001] 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动迁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临时建筑补偿费标准

南京有没有勘测的单位?

南京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汇总

单 位 名 称

资质 等级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甲级

北京西路22号

210024

南京勘察工程公司

甲级

御道街58-1号

210007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内)

210096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路209号

210029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

210012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中山南路371号

210006

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大厂区杨村三路

210048

*** 建筑设计院

甲级

华侨路26号

210029

*** 空军勘察设计院

甲级

汉府街18号

210018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甲级

宁丹路11号

210012

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栖霞街道甘家巷炼油厂内0号路10号

210033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甲级

中华门油坊桥贾东村105号

210041

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设计院

甲级

海福巷1号

210007

*** 工程设计院

甲级

黄浦路3号

210016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甲级

浦东路20号

210031

核工业南京工程勘察院

甲级

察哈尔路16号

210003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甲级

大厂杨新路357号

210044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甲级

大厂区葛关路268号

210048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中山南路342号

210005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慈悲社20号

210029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中山南路189号

210005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洪武路328号

210002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虎踞北路21号

210013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同仁街31号

210008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王府大街8号

210005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进香河路31号

210018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虎踞北路10号-8

210013

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北京西路17号2楼

210024

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广州路189号24楼

210029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大光路大阳沟98号

210007

南京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太平南路151号5楼

210002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甲级

鼓楼新村1号

210024

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中央路214号

210009

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中山北路200号

210009

江苏工业民用建筑设计院

甲级

大厂区葛关路268号

210048

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2508室

210008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南京浦口高新开发区洛普大厦

210061

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北京东路40-1号华英大厦东4楼

210008

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三条巷聚怀村10号

210009

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甲级

珠江路700号B楼4楼

210018

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甲级

珠江路665号4楼

210016

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甲级

慈悲社20号

210016

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甲级

江东北路305号滨江广场02栋24楼

210036

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甲级

佛心桥3-1号

210016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西路1号汉中新城11楼

210029

南京华科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长府街58号7楼

210002

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A幢10楼

210029

南京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14楼

211100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甲级

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811室

210008

南京林业大学林产工业设计院

甲级

龙蟠路159号

210037

河海大学设计院

甲级

西康路1号

210098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

甲级

广州路223号

210029

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

甲级

云南路 1号

210008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甲级

汉口路22号蒙民伟楼10F

210093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水西门外大街 223号

210017

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北京西路12号

210008

南京医药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虎踞南路49号-7

210004

南京思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中华路302号4楼

210006

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后宰门西街12号 (原后宰门小学内)

210016

南京百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湖南路14号7楼702B

210009

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上海路15号银城大厦11~13楼

210029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北京西路15号2403室

210024

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白下区大杨村31号

210002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司

甲级

珠江路700号

210018

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1栋13楼

210036

南京华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山西路98号江苏国贸大厦18F

210009

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级

进香河路35号岩土工程馆301室

210018

南京华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马府街16-1号包装大厦7楼

210002

南京兴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金鹰汉中新城29楼E、F座

210029

江苏智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29楼

210029

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总公司

甲级

大光路26号华东大厦9楼

210007

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栋4楼

210007

南京邮政设计所

乙级

江东北路202号

210036

江苏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长乐路9号3栋311室

210006

江苏苏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区苏源大道58号

211102

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北京西路22号

210024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大厂区新华路777号

210048

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江东北路301号16楼B座

210036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乙级

古平岗4号

210013

江苏省电力通信有限公司

乙级

北京西路20号

210024

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路179号易发大厦8楼E座

210024

南京威尔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江东北路204号6楼C

210036

南京热电工程设计院

乙级

中山北路623号

210011

农业部南京设计院

乙级

绣花巷8号12幢

210002

南京邮电大学电信工程勘察设计所

乙级

新模范马路66号

210003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级

马台街139号

210009

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

乙级

汉中路218号金鹏大厦A座302室

210029

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长虹路445号

210012

南京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

乙级

中山东路460号13层

210002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级

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20楼

210008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

210029

南京金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路171号(南京教育学院西二楼)

210005

南京化学工程与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中华门钓鱼台119号

210006

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

乙级

苜蓿园大街52号

210007

江苏省石油集团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北路龙池庵1号

210003

江苏科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大厂区葛关路699号

210048

江苏中宁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乙级

汉北街68号

210029

江苏省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迈皋桥电建路10号

210028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乙级

大石桥6号

210008

江苏丰华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南京市中华路363号713室

210006

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级

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

210008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

乙级

珠江路700号

210018

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乙级

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210002

上海梅山集团(南京)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乙级

西善桥梅山矿业公司内

210041

南京师大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乙级

板仓街78号

210042

南京江淮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区东山镇天印路7号

211100

南京广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六合区南钢集团办公大楼5楼

210035

南京汽轮电力工程设计院

乙级

中央北路80号

210037

南京高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级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86-3号

210038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龙蟠路9号

210037

南京柏海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

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1楼A座

210029

南京鼎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南路189号三楼

210005

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106室

210005

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

乙级

大光路26号

210007

南京南洋建筑设计院

乙级

汉中门大街120号牡丹里1-1-101室

210036

南京中山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珠江路699号东鼎大厦2号602室

210018

南京视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十楼

210004

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南路19号

211300

南京溧水建筑设计院

乙级

溧水县连城镇庆丰路2号

211200

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

乙级

江浦县珠江镇中圣南街建工大厦

211800

南京环宇建筑设计院

乙级

六合区雄州镇园林西路35号

211500

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

乙级

六合区雄州镇园林西路35号

211500

南京金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区东山镇秋月路3号

211100

南京先行交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27层

210008

南京市长洲建筑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云南路24号

210009

南京澳瑞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路2-1号

210000

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

乙级

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2栋706室

210008

南京天元市政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科学园天元路118号金钥匙大厦3楼

211100

南京长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洪武路261号307室

210002

南京城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和燕路60号

210037

南京雨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雨花西路81号

210012

南京鼎昊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虎踞北路12号南5楼

210013

南京全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A2501

210036

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应天西路72号

210017

南京凌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北京西路15号教学楼二层212室

210024

江苏智方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级

长虹路251号云锦美地汇锦苑1栋11层

210017

南京铁路勘测设计所

丙级

下关区东炮台街127号

21001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筑设计所

丙级

御道街29号388信箱

210016

南京泽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姜家园117-31-601

210011

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珠江路63-1号20-21层

210008

南京万通城市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A座21楼

210036

南京寰汇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应天大街15号碧水云天1栋2单元801室

210007

南京苏众泰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5层

210000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路251号

210002

江苏筑原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408室

210009

南京中山植物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东路218号3009室

210002

南京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珠江路63号交通大厦810室

210008

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丙级

珠江路699号2号6楼

210018

江苏东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通江路16号中北集团大厦5层

210036

南京共鸣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南冬瓜市4号3楼

210024

南京佳的环境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鼓楼街88号绿地广场翠峰大厦703室

210008

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

丙级

建邺区青石埂路以北奥体名座大厦裙房幢316室

210019

南京国联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中央路258号新立基大厦17层

210009

南京冠源工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雨花西路81号3楼

210012

南京苏鼎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中山路129号22楼

210005

南京华天建筑师事务所

甲级

牌楼巷47号国华大厦6楼A座

210029

南京南华建筑设计事务所

甲级

王府大街63号407室

210004

南京都建建筑设计事务所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111室

210008

南京中和建筑设计事务所

甲级

中山北路95号江苏议事园大厦15楼A座

210009

南京中和结构设计事务所

甲级

北京东路57号401室

210016

南京中和机电设计事务所

甲级

中山北路95号江苏议事园大厦15楼A座

210009

南京都建结构设计事务所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112室

210008

南京都建机电设计事务所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114室

210008

四川省测绘乙级资质申报条件最新

有法人资格。根据查询四川省测绘乙级资质申报单位条件数据得出,四川省测绘乙级资质申报条件是单位有有法人资格即可申请。测绘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 *** 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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