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作业证有效期几年
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5年,到期以后根据当时的资质政策进行复审换证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测绘资质换证需要多久才能拿到?
测绘资质换证需要多久才可以拿到青海省西宁市2019测绘资质换证延缓?一般青海省西宁市2019测绘资质换证延缓的情况下青海省西宁市2019测绘资质换证延缓,我认为测绘资质如果换证话。大约需要在三个月以后才可以拿到到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资质延期,资质换证要怎么办理???
建筑资质证书都是有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满前,建筑企业就应该做好资质延期,且要提前三个月办理延续手续,否则过了有效期就不能办理延期了,只能重新办理资质。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建筑资质延续一些详细情况。
一、资质延期会用到哪些材料呢?
1.《资质延续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证
6.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
7.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养老保险证明
8、其他资料
(1)有厂房要求的,提供厂房证明。如产权证和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3)有设备要求的,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二、办理资质延续注意事项
1、无论是什么类型、等级的建筑资质,都是有有效期的,因此建筑企业都必须要及时进行资质延续办理;
2、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应该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三个月之前,按照原来资质证书的申请途径来进行资质延续手续办理,包括企业资产、人员配备以及业绩等都需要符合现有的建筑资质标准要求,然后经过资质许可机关受理之后,才可以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延期5年(有效期是自批准企业资质延续之日算起的);
3、建筑企业一定要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延续申请,如果建筑资质证书如果有效期届满了,建筑企业还没有进行延续申请的话,那么其建筑资质证书将会自动失效。建筑企业如果还想继续开展相关工程项目活动,就必须要重新从更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4、建筑业企业如果不再符合所拥有的资质标准要求的话,资质许可机关是不会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的。因此建筑企业平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重资质管理。
5、资质延续材料提交住建部后多久可以领证?
住建部规定是有效期满3个月之前申请延续,住建部门要在有效期满之前做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回复。所以,资质延续资料交往住建部后最多三个月即资质有效期满前符合规定的话就可以领证了。
建筑企业应注意证书有效期限,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章程,企业要符合资质标准,不然会影响资质延期的办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