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有个一机勘,一个四机勘,分别全称是什么?求教
一机勘全称: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网址:,公司简介:始建于1952年9月,是国家大型综合性勘察设计单位。曾被国家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陕西省委、省 *** 等授予“全国勘察设计综合实力百强单位”、“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优秀勘察设计院”、“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先进单位”、“全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单位”、全国行业“十佳自主技术创新企业”、”“AAA级信用等级企业”、陕西省“文明单位”、“先进集体”、“高新技术企业”等殊荣。
机勘院为国家一类科研单位,现有员工80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占95%,其中高级工程师170余人(教授级高工30余人),拥有各类国家注册师280余人,享受国务院 *** 特贴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30余人;拥有张苏民、张旷成、张炜、郑建国四位“国家勘察设计大师”及两位“陕西省勘察设计大师”,技术水平居国内行业一流地位。
拥有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测绘局、环保部、铁道部等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测绘甲级,地质灾害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甲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壹级,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乙级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资质,铁道部基桩检测等资质;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为业主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城乡规划、策划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测绘、工程检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及工程总承包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现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兰州、西宁、新疆、延安、合肥、银川、南京、宝鸡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66年来,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几代机勘人的辛勤耕耘,已发展成为国内外享誉盛名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技术进步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足迹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累计完成近30000项工程勘测、设计、施工、检测及监理、环境保护等工程;同时在亚洲、非洲、中南美洲等六十多个国家完成了近300项各类勘测、市政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管理项目。同时还承担了150余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编审了国家、行业和地区六十余种规范、规程、手册。自1986年以来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30余项、省部级奖200余项,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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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机遇与挑战,再铸成就与辉煌。机勘院人将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效益为目的,矢志打造出院强民富、和谐奋进的“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科技型工程公司”,竭诚为顾客构筑百年基业,成就传世经典,创造更大价值,共创美好未来!
四机勘全称: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网址:,公司简介: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1953年3月成立于中国西安,前身为“中央人民 *** 之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局西北勘测队”,曾长期隶属电子工业部(四机部)。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我院归口陕西省管理,隶属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划归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设单位有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于1988年组建成立,是陕西省最早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单位之一;陕西中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其前身为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第二检测站;陕西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2009年,依托我院组建了陕西省土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中电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主要从事环保设计、环保施工、环保设备研发、环保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环保测试及相关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拥有的主要资质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壹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三项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建筑工程设计及城乡规划编制乙级,环境影响评价乙级,测绘乙级,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我院现有员工4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0余人,博士、硕士近70余人,高级职称40余人,中级职称124人,各类注册执业工程师近百人。享受国务院 *** 特殊津贴专家10余人,陕西省三五人才第二层次专家1人,三秦学者特聘专家1人,三秦学者创新团队4人,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师2人。
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诚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单位。1992年被国家建设部授予“全国工程勘察先进单位”,2009年荣获全国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国庆60周年“十佳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奖”,2013年被国家商务部认定全国18家援外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之一,2014年经陕西省委组织部批准,我院为“三秦学者”岗位单位,2015年获得“陕西科技系统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先进集体”称号,2016年被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评为“陕西建筑业百强企业、陕西省建筑业先进企业”,2017年被评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先进企业”,2018年获科技系统企业文化建设优秀单位,2018年被评为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信用等级3A级单位。2018年11月,我院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建院以来,已完成工程项目两万五千余项。参加了我国一五期间156项国家重点项目中的22个项目建设,承担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全国电子工业及国防工业大小三线基地工程建设29个,参加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119项重点引进、开发工程的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施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累计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奖1项、国家科技成果奖1项、全国科学大会奖1项、国家优秀勘察金质奖1项、国家银质奖5项、国家优质工程奖4项、部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60余项。
经过60余年的奋斗,我院已发展成为多门类、多学科的综合性科技研究型企业。研究开发多项行业新技术、新工艺,近年来,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陕西省科技统筹创新工程计划项目、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项目、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计划项目等共计100余项。获得部、省(市)级科学技术奖4项,发表论文近200余篇,获得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40余项。作为主编、副主编或编委,先后参加了近40余项国家级和部省级的规范、标准、手册及定额的编制,为推动我国地质工程和岩土工程技术的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院坚持“立足陕西、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市场开拓战略,并在非洲、南美洲、西亚和东南亚等地区承担了大量生产及科研项目。
我们秉承“客户为先、服务至上、质量之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围绕“让员工幸福、让客户满意、让企业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将竭诚为海内外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已经2006年6月8日市 *** 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 *** 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备 注 一、市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 8 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 21 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青海省 *** 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第92号)《青海省定价目录》(青计价格〔2002〕94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 6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8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局 11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4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 80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宗教事务局) 15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6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17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18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六、市公安局 1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0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3号) 市公安机关 21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31号) 市公安机关 22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4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
测绘资质延续是在哪个系统办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2014年7月1日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该《标准》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中文名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1日
发布单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文号
国测管发〔2014〕31号
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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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通知信息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青海省西宁市2013年测绘资质系统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1][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1日
标准内容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