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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九)对《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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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测绘资质质量体系问题。
1、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指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的一些证书,在测绘资质申请和复审换证都要用到;主要包括:1,ISO质量认证证书 2,作业文件 3,程序文件 4,管理手册 5。。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4、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5、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西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
1、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2、法律分析: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等相应的条件,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3、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
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3、优选智嘉建议大家毕业后档案主动打回原籍:不管是否参加工作,都可将自己的档案拿回到原籍人事局或人才市场,省的以后麻烦。
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5、(九)对《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6、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