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地勘单位都有测绘资质

2024-06-06 青海测绘资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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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全省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一)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及机构情况

青海省西宁市地勘单位都有测绘资质

我省地质勘查行业主要包括属地化改革中划归我省管理的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环境地质局,未属地化管理的青海煤炭地质局和中国建材工业中心青海总队,具有勘查资质的公司及矿山企业等。本次调查不包括未属地化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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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6年12月底,全省地质勘查行业人员5240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3297人,工程勘察与施工从业人员391人,矿业开发从业人员225人,其他产业731人。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1921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有35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有809人。

(二)勘查资质分布情况

全省颁发勘查资质证书共26个,按单位取得的更高资质统计,其中≥1类甲级资质单位有11个,占总数42.3%;≥1类乙级资质单位有7个,占总数26.9%;≥1类丙级资质单位有8个,占总数30.8%。

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共18个,其资质级别相对较高,全部为乙级以上资质。全省11个甲级单位全部为国有地勘单位,另外7个为乙级单位,分别占全省甲乙级资质级别的100%、87.5%。全省核定颁发的11个资质类别甲、乙、丙级资质共112个。其中区域地质调查8个,占总数的7.1%;水工环调查15个,占总数的13.4%;固体矿产勘查25个,占总数的22.3%;液体矿产勘查13个,占总数的11.6%;气体矿产勘查1个,占总数的0.86%;物探14个,占总数的12.5%;化探9个,占总数的6.0%;遥感3个,占总数的2.8%;工程施工13个,占总数的11.6%;岩矿鉴定与测试11个,占总数的9.8%;选冶试验2个,占总数的1.8%。

二、国有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一)国有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在职职工4965人,其中从事矿产勘查的3067人(专业技术人员1773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314人,中级技术人员728人);从事工程勘察的职工有369人;从事矿业开发的职工225人;其他产业从业人员719人。全省从事地质勘查业人均年工资2.38万元,退休人员共7640人,人均年工资2.33万元。与2005年同期相比,全省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人数增加了7%。在职职工年工资收入与2005年相比基本持平,离退休人员工资略有增加,增资比例为4.6%。

(二)国有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2006年地勘行业经济运行平稳,地质勘查开发主业地位进一步巩固,较之2005年保持了既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2006年全省国有地勘单位总收入6.28亿元,与2005年相比,总收入增加25.6%。全省国有地勘单位总资产增加了38.12%,生产性资产增加了68.3%,专用仪器设备净值增加了45.03%;

2006年市场经营收入达2.49亿元,比2005年增长21.38%。有力地推进了整个地质勘查开发主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地质勘查方面投资增加较快,全省各国有地勘单位及大型矿山企业所属的勘查资质单位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国有地勘单位的技术装备及野外工作条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生产性资产大幅增加。

2006年全年地勘投入达2.81亿元,创历史更高水平,是“十五”期间全部地勘投入的近一半。其中省地勘项目资金支出为10317.7万元(省财政4683.1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889万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4745.2万元);争取国家资金4475万元;地勘系统投入资金5442.8万元;重要商业性地勘项目资金7864.5万元。实际完成地勘投入2.35亿元。

2006年我省共安排和落实各类地勘项目137项。其中省地勘项目50项;国家地勘项目32项(其中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16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项目5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6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项目4个,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1项);各地勘主管局安排项目42项(其中地矿局21项,有色地勘局8项,煤炭地质局4项,核工业地质局5项,环境地质局2项,建材地质总队2项);重点商业性地勘项目13项。

集中资金,捆绑使用,加大重要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勘查力度。重点加大了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江仓矿区,格尔木市卡而却卡铜矿,都兰县果洛龙洼金矿、泽库县瓦勒根金矿、都兰县五龙沟金矿区、格尔木市驼路沟钴矿、杂多县纳日贡玛(铜)钼矿区、格尔木市尕林格铁矿区、曲麻莱县加给龙洼金矿、杂多县东莫扎抓铅锌银矿等一批我省重点矿区的勘查投入力度。同时有计划地安排了一批1:5万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调查工作,以提高我省基础地质研究程度,为下一步安排部署地质工作提供依据。

(三)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

2006年中央财政出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1817万元,省财政出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3103万元。由于我省地质工作程度较低,近年来,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20%~30%是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的。省财政出资进行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以1:5万矿产地质调查为主,兼顾重要成矿带地质科研和水工环等基础工作。

(四)商业性勘查工作情况

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日趋活跃,联合勘查及市场项目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在完成计划内地质勘查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市场项目,加大联合勘查力度。2006年度我省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市场地勘项目经费超过1亿元(含省外招标项目)。其中,曲麻莱县大场金矿勘查和祁连县红川金矿勘查与加拿大有关矿业公司联合勘查,引进外资近3000万元。

(五)矿产开发及工程勘查施工基本情况

国有地勘单位不断开辟新的矿产开发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构建多元化产业结构。推动工程勘察、基础测绘、化验测试、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等其他产业发展,各类产业在市场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经济效益不断增长,在地勘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一是支柱性产业建设进度加快。依托本省优势资源,以钾肥生产为主的察尔汉盐湖霍布逊钾肥生产线年产6万吨KCl项目已竣工投产,加上原有的格尔木地矿化工总厂,察尔汉盐湖矿山企业钾肥生产能力可达到8万吨/年。

二是以黄金生产为主的五龙沟金矿、果洛龙洼金矿及松树南沟金矿勘查开发项目矿山筹建全面推进。与外资企业合作的滩间山岩金矿于2006年11月正式投产,设计年产黄金2.6吨。

三是工程勘察施工市场项目进展顺利。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地勘单位承接岩土工程勘察等项目,合同总价值8000余万元。

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近几年,省委、省 *** 非常重视地勘工作,把地勘工作与国家和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产业经济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市场经济意识,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发展产业经济,壮大整体经济实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按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地勘延伸产业及服务业分体运行与分块管理,增强了发展活力和后劲。地勘主业有了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地质工作发展势头良好,地质找矿成果显著

2006年在基础地质调查中基本查明了调查区的成矿地质背景,圈定了一批具有找矿价值的物、化探异常,确定一批成矿远景区,为进一步进行矿产勘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水工环地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三江源1:25万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完成4.2万平方千米,为该地区环境保护移民工程提供了基础资料;柴达木盆地环境水文地质调查为该地区查明了一批有开采价值的水源地;贵德盆地地方病改水项目,结束了4万人吃高氟缺碘水的历史;工程地质提供了大批建设工程资料,保证了全省道路、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需要。

(二)矿产勘查工作成果凸现

提交了多处可供勘查或开发的矿产地。省重点勘查项目均取得较好成果,各矿区资源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控制程度进一步提高,评价速度明显加快。加大对外引资合作勘查力度,多渠道引进资金,按市场经济运作方式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开发取得成效。

(三)矿业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收益有所增加

为充分发挥现有探矿权的潜力,通过各种方式招商引资,吸收社会资金联合勘查,进一步做大做强了地勘主业,加快了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的步伐。

(四)基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平安基地与和谐地矿建设取得新进展

2006年是我省地矿局开展“创建平安基地、构建和谐青海地矿”活动五年规划的之一年,按照“服务之一”理念,大力推行“以人为本,亲情服务”,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服务内容,职工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省有色地勘局、省核工业局近几年在加强基地建设中也有突出成绩,职工的居住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队伍安定,单位凝聚力增强,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与和谐的发展局面。

四、“十一五”改革发展设想

(一)加强地质勘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以地质勘查开发为主导产业,重点做好勘查工作,实现年均增长速度10%以上,“十一五”末地勘经济生产总值在2005年基础上实现翻一番;利润年均增长6%以上,人均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为契机,以青海省“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指导,面向社会需求,统筹规划,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国家急需矿种和重点区带,强化找矿意识,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找大矿、找好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为奋斗目标。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拓宽找矿空间,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发展和壮大主业,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十一五”期间,重点安排东昆仑成矿带、北祁连成矿带、青藏铁路沿线、柴达木盆地、“三江”成矿带北段的勘查评价工作;兼顾鄂拉山地区;适当安排青海东部、柴达木盆地北缘地区的矿产勘查评价工作;提交可供开发的矿产地26处。

进一步发挥地质工作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业产业优化、生态环境治理、地下水(热水)、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防灾减灾、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等;充分发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特长,为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稳步推进对外合作,扩大找矿空间

在做好省内、外已有地勘项目的同时,积极稳步地推进“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引进国外有实力的矿业公司进行联合风险勘查,加强境外周边地区的矿产勘查与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国内、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壮大经济实力。

(三)加大矿业开发力度,壮大矿业经济

在已有的基础上,培育3~4个年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的重点开发项目。延长矿业开发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原有的小矿山要加强管理,通过挖掘潜力,扩大资源,完善工艺技术,保证正常生产,增产增效。

(四)扩展地勘延伸产业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地勘延伸产业建设,对现有的地勘延伸产业(钻探及工勘、测试、测绘),要积极开拓市场,稳定发展,同时不断拓宽其他业务,积极承揽工程建筑、测绘、土地测量等任务。

五、存在问题

一是国有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时,我省各地勘单位地勘费的预算基数是以中央 *** 主管部门下达的地勘费计划为基础。而当时原地勘费计划在核定经常性费用、增资以及执行地区性补贴资金方面,未能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和青海省自然条件恶劣、经济欠发达等具体情况,未全额下达经常性费用计划和增资等资金计划,导致我省地勘单位地勘费资金缺口巨大、地勘费的预算基数严重偏低,影响地勘经济持续发展。

二是地质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人才供需矛盾等问题突出,严重困扰着地勘产业经济的发展。地质专业技术人才数量不足,特别是野外一线技术力量严重短缺;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不合理,缺乏高层次高素质能够承担大型综合、重点项目的领军人才;在专业技术队伍学历结构上,高层次高学历比例严重偏低。因此难以满足地勘经济快速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是离退休人数较多,负担重。我省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1.65。离退休人员至今未进社会养老统筹,全部费用均从地勘费用基数中承担,造成国拨地勘费60%以上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费。

四是内部下岗、待岗人员多,经济负担过重。他们中大多数是原从事野外生产的各类生产工人,技能单一,职工下岗后无技能参加市场竞争。

五是大调查项目中,对青海省困难因素诸如海拔高,交通差,干旱缺水,施工不便等省情考虑不充分,造成整个项目费用不足。

六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地勘单位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但实际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困难。

六、对策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青海省委、省 *** “依托优势资源,实施资源转换战略”总体部署,按照“一业为主、两翼延伸”的发展思路,在做大做强勘查开发主导产业的同时,大力培育其他相关产业,夯实发展基础,保持地勘行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一)提高地质矿产勘查技术和科学研究水平

以寻找大中型矿床为主攻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的安排,寻求地质找矿新的突破。加速对资源潜力大、开发条件相对较好的重要矿床的勘查评价,做到统筹安排,发挥勘查资金的更大效益,提高地质成果质量。

(二)创新体制,搞活机制,增强地勘单位发展活力

不断探索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路子,大力推进资产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搞好股份制运作,使产权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在企业经营上,可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行经营方式多元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分配格局,形成正确的利益分配导向机制,努力向生产一线、野外倾斜。建立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规范和完善津贴、补贴。

进一步改革人事、劳动用工制度,积极推行职工、干部竞聘、竞争上岗,建立合理有效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一心一意谋发展,团结拼搏奔小康。

(三)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改善装备,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各项培养培训计划。围绕地勘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优势,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研究人才建设规划,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保证地勘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一定的人才基础。

加强在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造就一批品德优良、专业过硬的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制定相应的内部优惠政策,如工资、住房、使用等方面的政策,积极引进和吸收大专院校毕业生,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

加大地质设备更新力度,不断提高装备水平,积极促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加快推进地质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秀、结构合理、装备精良、不畏艰苦、勇于奉献的地勘队伍,不断提高找矿能力和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能力。

(四)积极拓展地质工作领域

积极拓展地质工作领域,为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业产业优化、生态环境治理等服务。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

(五)明确权益分配

国家勘查资金项目的权益分配中应充分体现物化劳动过程中地勘单位的利益,尽快明确权益比例。

(六)集中资金建设骨干产业项目

通过产权多元化的混合制股份公司融集大量资金,引进资金、技术、管理,集中资金培育上规模的骨干产业项目,实行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快速提升经济总量。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那位前辈知道青海环境地质勘查院怎么样啊?尤其是其有没有事业编制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前身系中国人民 *** 基建工程兵水文地质部队。2002年6月归口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继续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生态地质方面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和市场地勘项目工作。

全局现有职工267人,专业技术人员136人(教授级高工5人、高工30人、工程师60人),技术干部占70%。占地64亩,总资产6000万元,房产10万平方米,设备186台(套),是一只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于一体的专业性地勘队伍。现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水工环勘察甲级资质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水利部颁发的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及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乙级资质等。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隶属国土资源厅,驻地在青海省会西宁市,是一支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查、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专业性地勘队伍。承担国家、部、省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方面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市场项目。2000年获省级文明单位,2005年被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授予国家文明单位,同时荣获两届青海省供水行业优秀单位称号。年人均产值40万元,职工收入丰厚,职工住房条件优越;职工队伍稳定,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技术装备先进。

联系电话 0971---8174906 0971—8144020(传真)

青海省西宁市德令哈路278号

土地测绘资质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不动产测绘资质通用标准:

1、申请主体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不动产测绘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

3、 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4、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5、不动产测绘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6、不动产测绘业绩要求: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不动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不动产测绘资质各项专业子项(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的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甲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6台,全站仪5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20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均无限额限制。

乙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3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至少12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

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设区的市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丙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8人,其中中级3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2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至少6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

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丁级不动产测绘公司:

不动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4人,其中中级1人;

不动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站仪1台,房产测绘额外要求手持测距仪至少3台

不动产测绘作业限额:

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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