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

2024-05-12 青海测绘资质 25
A⁺AA⁻

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工商、环保、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报建。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和非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7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交通等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其它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范围经营。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到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九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建。报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四)有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确因工程特殊要求需要议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议标。

抢险抗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市人民 *** 批准,可不实行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但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 *** 人主持。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由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市建设行政部门审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公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标函,公布标函的主要内容和报价,公布标底;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工作业绩和企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 *** 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那位前辈知道青海环境地质勘查院怎么样啊?尤其是其有没有事业编制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前身系中国人民 *** 基建工程兵水文地质部队。2002年6月归口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继续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生态地质方面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和市场地勘项目工作。

全局现有职工267人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136人(教授级高工5人、高工30人、工程师60人)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技术干部占70%。占地64亩,总资产6000万元,房产10万平方米,设备186台(套),是一只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于一体的专业性地勘队伍。现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水工环勘察甲级资质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水利部颁发的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及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乙级资质等。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隶属国土资源厅,驻地在青海省会西宁市,是一支技术密集、队伍年轻、专业配套,集科研、勘查、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专业性地勘队伍。承担国家、部、省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方面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市场项目。2000年获省级文明单位,2005年被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授予国家文明单位,同时荣获两届青海省供水行业优秀单位称号。年人均产值40万元,职工收入丰厚,职工住房条件优越;职工队伍稳定,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技术装备先进。

联系电话 0971---8174906 0971—8144020(传真)

青海省西宁市德令哈路278号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青海省西宁市有没有测绘资质的工作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订)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测绘单位作业期间应当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汇交作业成果。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 ***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并查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第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测绘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单位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第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 *** 中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测绘合同中明确,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30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以及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实现测绘成果共享。第十五条 因测绘工作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有关航空飞行管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项目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

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青海省有哪些设计院

甲级院:

名称

地址

电话

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

西宁市五四大街68号

6155953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34号

6146497

青海工程勘察院

青海省西宁市201号信箱

6135267

青海省电力设计院

西宁市五四西路6号

6141701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西宁市园树巷5号

6158054

乙级(单位一般吧)

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

南大街18号

8247346

青海省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

五四大街4号

6146223

青海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微波巷4号

6146237

青海132队工程地质勘察公司

西关大街42号

6143693

青海重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商业巷4号

6145518

西宁市测绘院

气象巷1号

6145774

西宁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同仁路1号

6136461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柴达木西路110号

6134901

地矿西宁工程勘察院

德令哈路191号

8122839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所

南山东路116号

8175559

青海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八一西路51号

8176864

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科研所

西宁市南山东路124号

8173847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四西路18号

6146387

青海省建筑实业发展中心建筑设计院

五四西路建研巷6号

6101625

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川西路12号

6143988

地矿格尔木地址工程勘察院

格尔木市昆仑路2号

0979-413855

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乐都新大街24号

0972-622256

全部手打 你要不把分给我 我画圈圈诅咒你!!!本人在甲级院工作 详细情况要询问你I我一下 只要一下就可以 真的,,,,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