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灵宝市位于豫秦晋三省交界处的河南省西部,南依秦岭,北濒黄河,总面积3011平方公里,辖10镇、5乡、2个管委会,总人口73.8万人。是远近闻名的“黄金之城”、“苹果之乡”、“道家之源”、“旅游胜地”,被誉为黄河金三角地区一颗璀璨的明珠。灵宝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古称桃林,汉元鼎3年(公元前114年)建弘农县,至今已有2100多年的历史。隋文帝16年(公元569年)建桃林县,唐开元29年(公元741年),唐玄宗因在函谷关掘得“灵符”,遂易年号为“天宝”,赐桃林县为灵宝县,后为历代所沿用。199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
樊革民 党委书记、局长
廖怀生 党组成员、书记
李建强 党组成员、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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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提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秀丽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强山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赞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书记
王赞丽 党组成员、副局长
樊革民简介:男,汉族,1968年12月生,灵宝市大王镇北村人。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 *** ,大学本科学历,政工师、高级咨询师。1984年7月毕业于灵宝十六中;1984年10月~1988年3月,在部队服役;1988年3月~1999年7月,灵宝市地质矿产局工作(期间,1991年8月~1993年7月参加灵宝党校政治管理专业函授班学习,取得中专学历;1993年7月~1995年7月,参加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专业函授学习,取得大专学历);1999年5月~2001年1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总支委员;2001年1月~2003年12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委委员、纪检书记(期间,2002年9月~2004年7月参加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函授学习,取得大专学历);2003年12月~2008年10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2006年9月~2008年12月参加河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函授学习,取得本科学历);2008年10月~2010年4月,任灵宝市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2010年4月至今,任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机构设置】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组建于2010年4月7日,是按照中央、省、市机构改革精神,合并原市土地管理局、市地质矿产局职能而重组的市 *** 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及合理利用工作。局机关内设局办公室、人事科(党委办)、财务审计科、规划科技与调控科、用地审批与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科、测绘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科、地质环境科、执法监察科( *** 办)、国土资源规费征收办公室等13个科室,派出10个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朱阳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阳平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故县国土资源管理所、豫灵国土资源管理所、东区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涧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涧西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程村国土资源管理所、西峪国土资源管理所、黑山国土资源管理所),下属13个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灵宝小秦岭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矿山技术服务中心、土地与矿产勘查测绘中心、国土资源租赁管理中心所、地价评估事务所、地产交易中心、西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站、东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站),与市公安局联合设立了矿山管理大队。现有干部职工347人。
【土地资源】据2010年末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显示,全市土地总面积299920.21公顷。其中,耕地52510.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1%;园地38915.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97%;林地136427.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48%;草地38112.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71%;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653.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89%;交通运输用地4574.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水域水利设施用地5250.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其他土地6476.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6%。
【耕地保护】年内,申报并经省 *** 批准国家投资的阳平等2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项目总规模752.3673公顷,预算资金总额1638.78万元,省 *** 批准资金1492万元。加大了县市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面积201.6193公顷。坚持“先占后补”、“占一补一”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储备项目3个批次,面积443.4323公顷,完成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177.2984公顷,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全部合格。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87.7109万亩(包括可调整地类面积),比2009年末耕地总面积增加1.8536万亩,连续12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有余。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进行严格审查,是年,共审查建设项目68宗,面积642.3627公顷,从源头上防止了占用基本农田现象的发生。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继续稳定在80.3044万亩。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基本完成,县级土地利用两级规划成果移交工作已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待市局评审。
【土地利用】年内,供应国有土地59宗,面积197.6公顷,其中,划拨供地6宗,面积6.056公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53宗,面积191.5公顷,成交价款7.27亿元;收缴改变用途出让金916.4643万元;征收国有土地年租金103万元。开展了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收购储备国有土地17宗,面积38.7363公顷,盘活土地35宗,面积43.65公顷。加大二、三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追缴出让金3240.2248万元。
【地籍地政管理】第二次土地调查稳步推进,对全市148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逐幅进行了检查,完成了与洛宁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接边工作和省级汇总成果。在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62宗,发证率达100%。认真执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是年,受理单位和个人公开查询270余人次。积极推进市区地籍更新调查,是年2月更新调查成果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预检。开展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查调处工作,年内,对辛庄村与原化肥厂的土地权属进行了确权调查,对大王镇闫家坪与阳店镇袅里村、寺河乡朝阳村与川口乡南朝村、寺河乡磨湾村与寺河村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进行确权调处。
【建设用地管理】经省人民 *** 批准新增建设用地10个批次,面积205.5286公顷;经三门峡市 *** 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2个批次21个项目,面积31.1271公顷;实施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完成518.7825亩报批任务,为争取用地指标赢得了主动权。各类建设用地报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审查上报,报件一次通过率达100%。认真落实征地备案制度,是年,呈报省厅备案10个批次33宗,面积205.5286公顷;呈报济南督察局备案10个批次,面积205.5286公顷。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征地补偿到位率达10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达100%。
【矿产资源】截至2010年底,境内已发现的矿产有金、银、铜、铅、锌、钼、钨、铁、煤、磷、硫铁矿、含钾岩石、水晶、石墨、蛭石、水泥灰岩、花岗岩、大理石、硅石、白云岩、地热、碲等矿产资源34种,探明储量的矿产有30种,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0种,非金属矿产19种,水气矿产2种。现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金矿、硫铁矿、石墨矿、地热、矿泉水、白云岩、铁矿、水泥用石灰岩、铅矿、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片麻岩矿、建筑用闪长岩等13种,尤以黄金为最,是国家主要黄金生产基地之一。全市共有采矿权人32个,采矿权52个,其中大型矿山4个,中型矿山7个,小型矿山34个,小矿7个,矿区面积491.0584平方公里,矿山从业人员总计12348人;年产固体、液体矿石量162.23万吨,比2009年增加了5.17万吨;工业总产值14.84亿元,比2009年增加2.51亿元;综合利用产值11632.01万元;矿产品销售产值达14.22亿元;实现利润1.97亿元,人均产值达12.02万元。
【矿产资源管理】2010年,共协助矿业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7个,完成探矿权延续登记4个,保留登记1个,变更登记2个,注销登记1个,全市共设置探矿权21个、采矿权52个,勘查、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100%。圆满完成采矿权、探矿权年检工作,对应参加年检的54个采矿权、19个探矿权进行了审查,年检率达100%;对20家矿山企业和10个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矿权人进行整改。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启用了一般缴款书征收入库方式,自觉申报缴纳,就地入库,做到了应收尽收、足额征收。督促全市53个持证采矿权全部提交了2009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在三门峡市率先建立了储量动态检测(县级)数据库,11个监测单位资质全部通过市局审核。全面完成2009年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完成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初审6个,矿产资源统计53个,各项指标均达100%。深部重点探矿工程顺利实施,全市重点探矿工程共完成坑探6.3万米,实际投资1.33亿元,获金金属资源量9083千克。
【执法监察】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年内,审核审查土地违法案件5起,矿产违法案件5起,制止矿产违法行为20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9起,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起,移交监察机关建议行政处分2起,结案率达到90%以上,全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开展了全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完成了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反馈的33个图斑29宗用地的外业核查、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审查出的5宗违法违规占地案件进行了查处,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控制在10%以下;例行督察整改和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了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检查验收;组织开展了2010年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工作,共审查图斑88个,其中合法图斑28个,实地伪变化图斑26个,未供即用图斑16个,违法图斑21个。
【 *** 工作】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进一步畅通土地 *** 渠道,认真排查不安定因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稳控措施,接待群众来访356人次,办理12336电话举报案件6起;办理三门峡国土资源局批转的 *** 案件20起;办理市 *** 局交办案件7起, *** 调处、回复和结案率达到100%。
【矿产资源整合】2010年,结合矿产资源赋存特点、矿业权分布及重点工程布置现状,科学合理将全市金、铅、铁等矿产资源分成6个区进行整合,编制了灵宝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确定了整合主体及暂时保留企业。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加强与涉及整合企业之间沟通协调,并采取强化执法监察、严格矿业权监管、限批各项手续等措施,全力促成整合协议的签订。资源整合实施后,全市重点矿区内矿业权数将由47个减少到30个,比2009年底减少36%,其中,采矿权数由39个减少到27个,减少31%,探矿权数由8个减少到3个,减少62.5%。
【整装勘查】在科学论证、深入勘查作业区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现状和实际投入的同时,把技术力量强、设备精良、经验丰富的河南省地调一队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开展了小秦岭岩体调查,收集了原地质勘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坚持项目带动,通过努力,全市5个整装勘查项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其中3个整装勘查项目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立项,进入了项目招投标阶段。
【地质环境】全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过深入排查,确定了全市67个地质灾害点,并健全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利用电视台、手机发布预报14次。在全市组建了27支5375人的地质灾害抢险突击队,建立完善了由165人组成的群测群防体系。全年未发生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件。同时,扎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配合财政局与农业银行灵宝支行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账户管理协议,将723.1万元备用金转移为2010年度保证金;督促30个采矿权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5个方案通过了初评。加强对国家2004~2009年出资的18个项目的监管,16个项目工程全部通过了竣工验收,另外2个竣工项目正待验收。
【矿产资源项目申报】2010年,争取到第二批中央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7600万元。组织申报的5个整装勘查项目已列入部、省合作勘查找矿计划,其中3个项目通过了省厅的审批立项。“小秦岭金矿田深部调查与评价”项目2010年首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600万元已拨付。2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评审,获取预算资金2500万元;4个奖励资金项目通过省厅评审,获取预算资金2300万元。成功申报了灵宝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环境治理重点项目,首批中央批复的1亿元资金已拨付到位,项目实施工作正在进行。
【地矿科技工作】科技工作稳步进行,申报了科技计划项目2个,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6项,其中3项获奖。
(刘泉锋)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 *** 财政部门审核拔付。